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
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3、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就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由其存在违法事由经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0、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适用新的情况,由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