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管辖:指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4、行政复议参加人:指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
5、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依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对称,是指作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7、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做出的书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