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60余岁的刁某与大自己几岁的宋某登记再婚,走进了位于庄河市城山镇某村的宋某的家。此前,宋某有过两次婚姻。1970年长子小宋(宋某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结婚另居。1971年,宋某与第二任妻子孙某共同建造瓦房3间。长女婚后,于1987年和丈夫搬至宋某家,后在3间瓦房西侧接建瓦房1间。后长女夫妇迁出后。
1993年8月,孙某去世。1994年,小宋曾向庄河市城山镇司法所提出要求继承孙某的遗产,遭到宋某的拒绝。 1996年4月,宋某自书遗嘱1份,将4间瓦房、果树、立柜等指定由刁某继承。该遗嘱于同年5月经庄河市城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
1998年5月,宋某去世。刁某按遗嘱处理遗产时,小宋认为其不该继承遗产,于是前来阻挠,两人发生纠纷。后小宋强行拉走了家中的塑料管、钢管、塑料桶及部分板材等,致使刁某无法在自家居住。
1999年4月,刁某将小宋告上法庭。今年8月1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二次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宋某的两个女儿也诉称,要求继承遗产,所得份额归小宋所有。而长女丈夫作为第三人则述称,4间瓦房西面1间是我与宋某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应归我所有。 在此前的一审诉讼中,小宋提供署名为宋某的遗嘱1份。内容是,原立遗嘱无效,家产中除小部分归宋某两个女儿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小宋所有,立遗嘱时间为1998年3月。庄河市人民法院委托庄河市公安局对两份遗嘱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小宋提供的遗嘱非宋某所写。 另查明:一审中,宋某两个女儿均表示放弃对父亲及继母孙某的遗产继承。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瓦房西侧1间为宋某和孙某及长女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造,应为4人共有财产,其遗嘱处分了共有人财产,故该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小宋虽对其继母孙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在其提出遗产继承时,遭到宋某的拒绝,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期限。鉴于小宋提供伪造遗嘱,侵害了继承人刁某的利益,情节非常严重,故对宋某遗嘱外的遗产丧失继承权。而宋某的两个女儿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现提出翻悔,法院不予承认。
最终,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宋某的遗产3间半瓦房、两间厦子、2180元保险理赔款及其它物品由刁某继承,西侧半间瓦房归长女夫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