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出生的吴天保和1929年出生的吴天行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吴天行于50年代成家与父母分开另立门户,而吴天保则因一直未婚而一直随父母一同生活,1979年,吴天行、吴天保的父亲去世后,两兄弟曾因老母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吴天行以母亲是不自己的生母为由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经本村几个村干部调解,吴天行与弟弟吴天保达成了一纸荒唐协议,约定吴天行对继母是“活着不养,死后不葬,自愿放弃遗产”。随后,其母由吴天保照顾,老母的责任田也一直由吴天保管理和耕种。
2003年8月份原被告的母去世时,身为大哥的吴天行迫于舆论压力,并没有按当初的约定真的对继母“死后不葬”,而是按当地风俗打幡安葬,安葬其母后,吴天行认为当初的约定并未履行,自己实际安葬了继母,因此,应当分割母亲生前居住的两间房屋及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哥哥的这一要求,弟弟吴天保则以房屋为自己所建,土地一直由自己管理耕种为由予以拒绝。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吴天行竟将争议的两间房屋锁上,致使吴天保无处栖身,同时还强行耕种母亲生前承包却一直由弟弟耕种的二亩责任田,无奈之下,吴天保将霸道哥哥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天行在其继母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以一纸“活着不养,死后不葬”的约定遗弃被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经丧失了遗产继承权。原告吴天保则在其父去世后,一直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悉心照料老人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法院判决争议的两间房屋由原告吴天保继承,双方母亲生前承包的责任田由原告吴天保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