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教育法》第42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该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项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
提起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