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教育史。当讲明中国外国教育之源流,及中国教育家之绪论,外国著名纯正教育家之传记,使识其取义立法之要略。但外国历代教育家立说亦颇不同,如有持论偏谬易滋流弊者,万万不可涉及。
次讲教育原理。当讲明心理学之大要,及中国现在教育之宗旨,及德育智育之要义,并讲辨学(日本名论理学)及教授法之大要。
次讲教育法令及学校管理法,当据现定之教育法令规则,讲学校建置、编制、管理、卫生、筹集经费等事,宜兼讲关系地方治理之大要。
次则实事授业。当使该师范生于附属小学堂练习教育幼童之法则。盖初级师范学堂,在解说小学教育之理法不可过驰高远,以实能应用为主。其在附属小学堂实事授业,则以次使师范学生教授幼童;而师范各科教员及附属小学堂之堂长与教员,务须会同督率师范生,监视其授业,品评其当否,且时自教授之,以示模范。"
在其所附的课表中,对教育学科的开设,在五年中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年,教育史;第二年,教育原理;第三年,教授法;第四年,教育法令,学校管理,实事授业;第五年,同第四学年。
1.对教育学科的开设,在五年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教育原理、教育史、教授法、教育管理以及实事授业(即教育实习)等。教育学科的学习比较全面,并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在"教育原理"一科中,包括了心理学和论理学(即逻辑学)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教育之宗旨及德育、智育的学习尤为重视。
3.对教育法令和学校管理的规定,也颇为详尽,同时提出要兼讲有关地方治理之大要。
4.在教育实习的问题中,其规定也颇为详细,要求能结合实际、"以实能应用为主";对实习法、指导实习的教师以及实习学校的教员和校领导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加强实习的指导。
这一章程虽然是以日本为蓝本的,但在当时来说,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实属难得,直到今天仍不失其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