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报》:海淀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飞度公司方面要求被告诺米多支付委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三项合计10.77万元。诺米多则反诉飞度公司恶意违约,要求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诺米多餐饮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该顺利进行的合作为什么会违约?到底是哪一方违约?
郑林:项目筹备阶段,诺米多向所有股东及平台发起用款申请,人人投在本项目房屋租金方面进行审查时,发现项目租金偏高,为了验证其已用款的真实性,人人投进行了实地的尽职调查,发现两处问题:一是承租房屋在租赁合同内体现为平房,但实际承租为1-3层的底层楼房底商。与租赁合同信息不符,项目方又无法提供房产证等相关信息来进行解释。二是通过多渠道打听核实,承租房屋租金远远高于街上其他同类商铺租金。因此,人人投向诺米多提出交涉,经多次协商,项目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鉴于项目方在经营中存在隐瞒财务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的约定,人人投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发出停止向项目方拨款的指令,同时启动向项目方追偿违约金和已拨付款项的程序。
关于这起纠纷,我想特别指出的是,人人投解除与诺米多的合作关系,是为了维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项目方合法正当的权益,打击不正当、不合法的融资行为。
《投资者报》: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本案中的实际融资人数为87人,算上诺米多的自身投资,此项目合伙人数达到88人。诺米多以此认为飞度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请问,飞度公司如何看待融资人数“违规”?是否就具体融资人数与诺米多进行沟通?
郑林:人数超限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股权众筹行业的法律问题。因为合伙企业要求合伙人数量不超过50人,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就诺米多项目来说,可以由符合法定人数的投资人先成立一个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再以这个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其他的投资人及诺米多共同发起再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这样可以规避法律上对成立企业人数的限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投资者报》:据了解,诺米多餐饮与飞度公司达成协议后,在第三方支付易宝开立了托管账户,而账户实质仍在飞度公司手中,诺米多认为,这对投资人的资金将形成重大风险,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郑林:人人投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不存在诺米多所质疑的风险问题,因为项目融资阶段,投融双方均是自行绑定第三方支付易宝,并且设立独立的支付密码。项目融资成功后。双方的投融资款均在各自的第三方支付易宝账户内,状态为“冻结”,当双方协议签署后,确定合伙关系后,是由全体投资方各投资人独立登陆自己账户,并输入支付密码后,投资款由易宝接受指令后,直接放款至项目方账户。人人投在中间起到的义务是协助双方协议签署及提醒签署后进行自行放款的义务,无法操纵其资金流向,何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