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史策介绍,本案是因女职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食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信,要求张某停职反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停职反省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为停职反省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只是暂停张某在原岗位的工作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该食品公司未曾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也是在生育发生时才能确定,所以在未生育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张某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某此时尚不能休产假,如食品公司要求张某回到北京工作,张某长途奔波,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胎儿的成长。仲裁委与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希望在老家安心养胎,不愿再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该食品公司在与仲裁委工作人员谈话后,也意识到了限制女性生育权和未缴纳生育保险的错误,但考虑到张某已怀孕7个月多,虽然工作强度不大,仍怕出现意外,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好,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