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首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在该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3名被告人一致否认对盲人实施过打骂等暴力行为;被告人王丽承认打过盲人,但她说没有看见其他3人打骂过盲人。 组织者:身患艾滋病,组织盲人进京“挣大钱”
这是一个组织残疾人乞讨的家族犯罪团伙,刘社会、刘会民是亲兄弟,张新丽、王丽分别是他们的妻子。来北京前,4人均在河南省上蔡县孟楼村务农。
王丽在家里种了4亩地、养了3头猪,丈夫刘会民在村里的建筑队干活,一个月能补贴家里两三百元,日子还算过得去。但天有不测风云,王丽养的猪死了,赔了些钱。更倒霉的是,她14岁的儿子由于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刘会民的二哥刘社会也遭遇了同样的不幸,他因卖血感染了艾滋病,找不到打工挣钱的机会。两家人开始寻找活路。
得知大哥刘建设在北京赚了大钱,刘会民和刘社会两家人动心了。“找几个盲人去北京乞讨,你啥也不用操心,只是看着他们,一天就能赚到上百块钱。”刘建设得意地向兄弟吹嘘。
原来,刘建设的妻子是唱戏的,认识戏团里会拉二胡的一个盲人。“2004年左右,我大哥大嫂带着盲人来北京,让他们在路边拉二胡,前面放一个碗,等着别人给钱。”案发后,王丽交代说。
眼看着挣钱的机会来了,2009年,王丽和刘会民等4人在河南老家以包吃包住、每月每人200元的价格,陆续雇到了3名会拉二胡的盲人,将他们带到北京,在丰台区成寿寺路双旗杆村租房住下。此后,刘社会、刘会民两对夫妇开始利用4名盲人(刘建设的那位盲人也归了他们)乞讨挣钱。
王丽等4人约定:王丽和张新丽带着2名盲人在北医三院、五道口、中关村家乐福海龙大厦附近乞讨;刘社会和刘会民带着2名盲人在潘家园、方庄一带乞讨,每人负责“看管”一名盲人,分工明确。
据了解,王丽等4人住在平房出租屋内,月房租600元。为防止4名盲人逃跑,他们让盲人睡在平房顶上的一个简易棚里,月租金40元。简易棚搭建仅有5平方米左右,有一张木板搭的床铺和一条褥子,只能坐着,站起来就碰头。
4名盲人住的条件如此恶劣,吃的就更简单了:早上吃馒头,中午在外面买大饼吃,晚上吃面条,每餐不会多给。目睹盲人生活的房东说:“情况好的时候,也就是给他们吃点处理的菜。”
每天早晨7点多,刘社会等4人便带着各自负责看管的盲人出门,前往事先选定的地点“工作”:盲人拉二胡卖艺乞讨,看管者们躲在隐蔽处盯着他们,晚上11点多才能回去休息。乞讨的几个盲人说,即使刮风下雨,也得在刘社会等4人“一对一”的盯防下,在指定地点拉二胡乞讨。北医三院交通协管员每天都看见其中一名盲人乞讨,“赶都赶不走”;五道口一家个体户看着风里来雨里去的一名乞讨的盲人,直感叹“可怜”。
高强度的“工作”让几名盲人无法接受,不愿意再为他们的管理者拉二胡乞讨,提出回家或不肯“工作”,结果遭到辱骂、殴打,甚至是不给饭吃。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林洁当庭宣读的盲人刘某证言中说:“我一个盲人,没法反抗,想跑也跑不了。他们说我猪狗不如,打过我很多次,还问我愿不愿意为他们干,我只好说愿意,他们才不打我了。”刘某证言中还提到,在逃人员刘建设曾经往他头上撒过尿。另一个盲人说:“他们想打我,我就死给他们看,这才免去了毒打。”刘会民曾威胁盲人盛某说:“我哥是艾滋病,你得跟我哥一起,死也得死在北京。”说罢就踹了他后腰一脚。
至于来京前承诺每月给盲人200元的工资,从未兑现过,乞讨到的钱绝大部分也被刘会民等4人霸占了。对此,刘社会说除了房租、吃饭等开销,一共挣了6000多元,都在刘会民手里。
2010年4月30日,北京警方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北医三院路边有人胁迫盲人乞讨。民警立刻赶往现场,问乞讨的盲人:“需要帮助吗?”
“需要……”盲人刚要说话,一个女人突然上前制止说:“警察同志,他是我的亲戚。”
“她不是我的亲戚,是她不让我们回家骗我们乞讨的。”乞讨的盲人指着那个女人说。随后盲人和女人一同被民警带走,该女人就是王丽。后民警经过蹲守,又解救出了另外3个乞讨的盲人,并将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3人抓获。
2010年6月2日,王丽等4人因涉嫌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在街上乞讨赚钱,被海淀区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警方侦查终结此案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将王丽等4人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该案时,我们遇到了一些困难。”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洁说,王丽等4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非常稳定,对其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供认不讳。但案件到检察机关后,4人的认罪态度有所转变,说盲人都是自愿来京的,平时也没有对其打骂过。由于4名盲人已被遣送回家,找他们取证已经很困难了。
“不过,4名被害人当时愿意被民警解救,并敢于说出王丽就是组织者,本身就说明了他们不能忍受这种乞讨行为。王丽等4人也承认平时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盲人要求回家时殴打过他们,显然是胁迫。另外,王丽等4人有明确的预谋,让残疾人给他们挣钱;有很明确的分工等,体现了组织性。基于此,能够认定王丽等4人的犯罪事实。”林洁分析说。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的新罪名。该罪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洁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说,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要目的是保护残疾人和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生活能力弱,处于社会底层,有些人会利用他们牟利。林洁认为,组织残疾人乞讨,严重扰乱了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应该予以惩治。
2007年8月21日,全国首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最终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王清臣、宫继兰夫妇在深圳强迫残疾儿童王宁、王梅乞讨,前后长达4年多时间,还经常对儿童进行打骂;宫春备则在2006年6月将一名叫宫凤的残疾女孩带到深圳,与宫继兰夫妇共同租住,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3名残疾儿童被3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乞讨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名,分别判处王清臣、宫继兰和宫春备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和一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万元和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