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制度建设,是司法考试工作面临的两项重要任务。从事司法考试管理工作的同志们必须明确职责,集中精力,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一项任务,继续完善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司法考试是法律确定下来的国家考试,不同于其他考试,司法考试所选拔的是将要从事司法工作与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是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一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与其它考试相比,司法考试要求更高,标准更严。组织实施工作必须坚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从而实现“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 的考试目标。为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高度负责。具体来说,就是每一次工作部署都要严密,每一个工作环节都不能放松,每一项检查都要到位,每一项措施都要落实。
要研究完善考试内容和结构,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考查知识概念与考查法治理念的结合;二是检验法律知识水平与检验法律实务水平的结合;三是检验法律技能的运用与检验综合技能运用的结合。
要坚持不懈地组织好年度考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组织报名、命题、评卷,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围绕年度考试展开,看似具体,但都与基本制度相联系,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考试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近年来,大部分省(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的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但仍有一些地方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固定。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今后工作的需要。司法考试不仅包括了考务工作,而且还包括了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证书管理等繁重的日常工作。不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就难以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难以开展相应的研究、协调工作。各地司法厅(局)要认真重视司法考试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尽快健全机构,充实稳定队伍,为履行司法考试工作职能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要从更好地发挥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能作用出发,认真研究考试时间、报名条件、考试模式、录取标准以及增强考试检验能力、确保考试管理工作效率、加强考前辅导管理、解决部分地方录取人数偏少等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和社会选拔输送合格法律人才的职能作用,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
另一项任务,继续推进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制度建设。近年来,我们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这与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抓住当前工作中的主要矛盾,认真研究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要努力实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公证员申请执业制度的衔接。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的重要纽带。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必须有顺畅进入法律职业的渠道,才能真正实现司法考试输送法律职业人才的功能。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研究建立完善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员申请执业制度,使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人才使用、交流制度有机结合,有效衔接。
要努力实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的衔接。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刚刚毕业于高等院校的毕业生,他们在法学知识方面达到了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但在职业理念、实务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要研究建立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通过训练培养,使他们具有共同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和职业素养,适应司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需要,适应从事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需求。
要努力实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成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紧密连接的纽带。司法考试的目标之一,是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而法学教育的任务之一,也是为社会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这一共同点,决定了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之间必须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互动。要研究建立和保持这种良好互动关系的途径,在改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推进法学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项制度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对于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从事司法考试管理工作的同志们是有发言权的,大家在实践中有很多体会。希望同志们在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深层次思考和研究,为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