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确立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六大政治自由权利,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公民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所以广义讲,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等,都可包括在言论自由之中。但狭义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方式、方法上,还有不同,因此,宪法分开列举。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结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组织的自由。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为共同的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用列队行进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公民通过集会游行来表示强烈意愿,就是示威自由。这三项自由的共同点,都是为了表达意愿。不同点是表达意愿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别。宪法分别予以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民主权利,使我国人民充分享有这些自由。但是,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