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强调不能避免并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主观说”强调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折中说”强调当事人尽最大谨慎也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采“折中说”。
关于对“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
可否预见的标准,对于一个普通人应以一般善意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对于负有特殊义务或责任的人应以一个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的认识能力和特别关注程度判断。
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应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