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法官在某种情况下所行使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源于自由心证和遵循先例,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及争讼的处置,法律不预先加以成文规定,而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判例或公平正义和理智的道德,自主斟酌、独立处理案件。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正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作出司法裁判的权力。优秀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具体操作者,而且应当是睿智的法学理论家。法律条文是机械的、有限的,而社会现象是变化不羁的,所以自由裁量权在任何一种司法体制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多元性,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条件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让其启动智慧之门,从纷繁复杂的纠纷中,展开法律的逻辑,作出明智的裁判,可以更加有利于贯彻正义、公平的原则,从而达到个案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统一、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和谐。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受到一定的节制,否则,极易造成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应无可非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成了能伸能缩的橡皮筋,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并不鲜见。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赔偿数额相差10余倍;虽然均可堂而皇之的冠以法官自由裁量,但难以排除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节制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法官是为法律而存在的,司法公正是法官良知的底线。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当社会全体成员将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如果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必要的节制和规范,一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失衡甚至违背立法精神,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不仅会为法官的司法专横和破坏法治提供口实,还容易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度产生质疑,导致作为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地位受到动摇。
节制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举措是裁量公开。审判公开原则即强调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开,而更重要的是采纳证据的理由及裁判理由的公开。采纳证据的理由及裁判理由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实质与核心,也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节制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举措。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展示举证、质证、认证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过程,使其成为“阳光下的裁量”,真正让胜诉一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一方输得明明白白。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应依法赋予,更应当依法节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