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应在逐步淡化、剥离审判管理权中的行政部分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两权分离的管理体系。
1、重新界定审判业务庭管理的功能定位。协调把握好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和行政事务三者的关系,使之符合现代审判规律:以审判管理职能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于审判,在履行审判职能中以制度严格界定行政管理与审判职能的界限。
2、强化合议庭功能。一是应取消承办法官制度,科学设置合议庭的工作制度。二是应当建立对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制度和指标评价体系以取代对主审人的考核。将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以合议庭为考核单位考核工作业绩,设立指标评价体系,从而从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上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真正实现同等的权和责。三是健全合议庭工作机制,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合法责任,使合议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奖惩。对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给予必要的监督制约是权力制衡的需要。同时,设立处分救济机制。制定细化的考评标准,严格做到依法考评。上级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考评工作予以监督。
4、消除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性关系。下级法院不得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理问题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不得向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审理发出命令、指示和意见。每个法院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就具体案件发出司法解释,而应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作字面的以及合乎逻辑的扩张性或者限制性解释,使法律规范反映和体现的立法原意进一步明确。为了弥补法院之间行政监督关系消失所带来的监督真空,应强化审级监督,建议我国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5、废除有关纯粹行政化的程序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废除院、庭长审批制度。坚持审判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将院庭长从大量的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审判管理。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减少个案的讨论数量,逐步做到只讨论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客观管理职能,使其主要职能定位于错案责任追究、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定审判规范上。与此相适应,改革审判委员会组成制度,吸收优秀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建立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便于审判委员会全面了解案情;执行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使当事人能够知晓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有权申请回避;建立办案审判委员会委员除权表决制度。
6、进行法官权力的科学整合。一方面应明确不同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具体权限,另一方面应改变传统上法官什么案都审的权力分配,根据需要设立立案法官、预审法官等,让主审法官把精力花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
7、完善法官任免制度。法官之选任程序和选任机构与法官之罢免(或免职)程序和罢免机构应当有所分离,以避免由同一机构对法官的人身与进退施以控制。初任法官应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学研究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工作者中公开选拔。我国还应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从而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
(二)审判管理权、行政管理权两权分立的法院管理模式
作为管理的分类来讲,法院管理是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平行的一类专门管理。因此法院管理必然具有与其专门活动相适应的特征。具体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撤销带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庭设置,解决行政管理权入侵审判管理权的问题。二是改变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行使指导权的方式,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的问题。三是整合司法资源,将司法审判权的管理划归统一的机构管理。成立诸如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局、审判研究和管理办公室等专司审判管理的机构。四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建立统一管理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专门机构,让司法行政权撤离审判组织。将传统法院管理模式下分散在各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分管的行政管理事务剥离,让纯粹行政性职能的机构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权力集中、事务集中、管理集中。五是建立法官考评机构,实现法官的科学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建立对法官业绩进行考评的统一机制、机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