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父母离婚改变了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式,原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改为父母分别行使。特别是在意见不一致时,子女应当何去何从。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怎样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有必要明确直接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职责,从而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直接抚养一方承担全部教育义务,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子女会出现的问题比正常家庭要多,如果教育不得当,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对抚养方是否尽到教育义务缺少监督。此外,对子女抚养费的使用缺少监督,由于无法了解其使用情况,挪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不可避免的发生。
(三)、抚养费执行难。子女抚养费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的面临一个难题。一般来讲,抚养费纠纷是父母离婚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所支付的费用纠纷和被抚养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应支付的费用的纠纷。执行案件中比较困难的一种是无法找到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能会因某些情况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按原来的数额再支付抚养费,这时抚养费就应作相应调整。比如子女生大病或上大学,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或给直接抚养人带来沉重负担,因此需要有所增加。这两类案件在抚养费执行案件中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有的被执行人离婚后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自身生存都成问题,子女抚养费也就无力支付。
第二、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法律义务,法院无法找到执行义务人,形成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离婚后,长时间不回家,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下落,有意外出躲避不归;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甚深,情绪严重对立,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双方离婚后,特别是当事人再婚后,再婚家庭条件的好坏、直接抚养一方教唆子女仇视对方,造成双方矛盾尖锐,执行难度大。
第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有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不务正业,提供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引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烈不满,以自己所支付子女抚养费未用于子女抚养为由拒不继续支付应付抚养费。
第四、因探视权分歧导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对探视子女方式、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剥夺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引发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