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在审判环节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一是充分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凡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二是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及强制措施维护劳动者利益。,帮助劳动者正确理解证据规则。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纠纷优先排期开庭,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注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审判人员一方面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2、延伸审判职能,走进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3、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加的劳动争议。法院也应会同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均得到有效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以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显然不可能使各个险种制度的建立都同步进行。因此,关键是要建立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劳动部门应对全市用人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意识,提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和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劳动部门和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上要相互沟通,确立比较统一的受理标准,不该受理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尽量做到少而精,而不是多而滥。
3、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劳动仲裁部门人员缺,工作压力大,没有充足时间做调解工作,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出通过劳动仲裁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的屏障作用,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4、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劳动部门的仲裁环节,还是法院的诉讼环节,都要注意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对同类型案件,要注意归纳总结,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做好案前调解工作,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妥善解决,并将有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应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多渠道、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同时,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以便于劳动争议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一定会有更多的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