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在声明中为所有受此决定影响的考生提供以下弥补措施:参加于2010年11月20日举行的免费重考;或免费转考2011年6月11日举行的GRE普通考试;或全额退还10月23日GRE普通考试的考费,三者可任选其一。ETS在声明中称为这一事件“表示遗憾”并会采取相关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这一事件被网民称为ETS“重考门”,虽然ETS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对广大考生来说,这显然于事无补。取消考试成绩一方面打乱了考生的备考计划,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他们出国留学的申请进度。
更让广大考生气愤的是,他们辛辛苦苦准备了大半年时间的考试,主办方一句话成绩就被取消了,并且主办方只是“表示遗憾”,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而所谓的“赔偿”也只是退还“考费”。在广大考生的指责声中,ETS才发布了另一份声明,表示“真诚道歉”,并就赔偿事宜表态,声称将“报销考生因参加10月23日GRE普通考试而发生的合理且有单据的交通费用”。不过,对于考生反映的赔偿餐饮、住宿等其他相关费用的呼声,声明中没有涉及。
我国可以称得上是考试的“故乡”,考试制度甚至被西方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而今的考试更是名目繁多,但从整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教育考试,一种是社会性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是以国家名义组织、认可和监督,在全国统一实施,并以国家授权的学校或实施考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考试证明,效力达及全国的考试。社会性考试是基于为用人部门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知识和技能的资格认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学历性考试形式。
因考试性质不同,其法律属性也是不同的。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行使教育权,公平分配高等教育权的一种形式,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而社会性质的考试虽然也有管理属性,但这种管理只是社会管理,并不具有行政性。虽然GRE考试也涉及高等教育的资源分配问题,但由于国外与我国的教育制度不同,美国没有国家统一控制的考试,大学入学考试和其他各种学历、职业证书考试一样,基本上由两家私人团体办的考试机构负责,其中的一家就是ETS,另一家是ACT(美国大专院校测试中心)。
ETS是独立的非盈利性的教育服务机构,机构自负盈亏,政府不对其提供财政支持。它们只有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试题、组织高效安全的考试活动,为中学、高校、专业社团与政府机构提供各种考试服务,来赢得招生单位的青睐,获取足额的考试费用维持机构的运转。所以,它属于社会考试的一种,ETS与中国考生之间建立的是一种考试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中国考生与ETS之间的合同纠纷,因为属于合同履行主要内容的“考试”是在国内举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考生也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是这样,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因为ETS只是一个考试机构,在我国境内并没有资产,在中国起诉即便胜诉也会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因为考生只能到美国去申请执行,而且还得先让美国的法院承认我国的法院判决,然后再协助执行。而到美国起诉,不但高昂的律师费考生承受不了,惜时如金的考生更没有时间和精力放下考试去打官司。
对于ETS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ETS的过错,导致中国广大考生GRE考试成绩作废,ETS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ETS提供了三项弥补措施,即重考、转考、退费。其中重考、转考是继续履行或者说一种补救措施,但考试不同于一般合同,考试的时间性很强。美国的一些高校也不可能因为中国大陆地区的考试成绩作废,而推迟考生的录取时间。所以,ETS即便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对于有些考生来说,损失仍无法弥补。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ETS让考生在重考、转考、退费之间三者任选其一,对考生而言并不公平。
随着考试重要性的凸显,考生对考试的相关投入也急剧增加。考生不仅需要支付考试费用,还要支付买教材、参加培训以及在考试期间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虽然相对于其他考试来说,ETS考试服务收费是比较高的,比如GRE考试费折合人民币高达1050元。但这与考试背后的其他费用相比,仍然只占很小比例。ETS不应只是退还费用,还应赔偿考生的这些合理支出。合同法以违约方赔偿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ETS在第二份声明中答应赔偿交通费,显然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不符合合同法的这一原则。
“费用”相对于考生为准备考试所做的精力投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特别是成绩被取消后打乱了很多考生的计划安排,这种损失对考生来说是不可估量的。我国合同法规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这种损失的“不可预见”性,所以考生要求对此损失进行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对于考生因为成绩被取消、计划被打乱而出现的痛苦、焦虑等精神上的伤害,因为我国学理上一般都认为精神损害只能由侵权之诉获得赔偿,违约行为不产生这种请求权,合同法也无相关规定,所以也无法得到赔偿。
尽管用法律的方式可以表面上解决“重考门”给考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这显然难以弥补他们所受到的潜在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ETS出面和美国的大学进行沟通,尽量将这次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这才是真正负责任的做法,才是一项有价值的补救措施。当然,作为一个靠服务质量获得生存的独立民间组织,ETS应吸取这次重考门的教训,以此事件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自身的运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