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省市人大也纷纷作出专门规定,加大了诉讼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诉讼监督的机制。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法院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对监管机构的羁押和刑事裁判执行情况监督等职能来实现。强化诉讼监督,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途径,既要加大力度,更要健全完善机制,将诉讼监督贯穿于每一起案件具体办理过程的始终。
健全完善机制,有个理念问题。在少数人的观念中,一讲监督,就想到抗诉和查办案件。以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为例,实践中就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一是把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定位为审判监督,二是将审判监督定位为刑事抗诉。公诉环节诉讼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构建和完善。
一是追诉漏罪漏犯机制。要将该项工作作为对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一方面明确追诉工作的重点范围,如因“另案处理”、“在逃”、“证据不足”等未移送审查起诉人员的案件;另一方面努力抓好审查、讯问、核实三个工作环节,注重审查案件细节,挖掘追诉线索。二是纠正程序违法、实体错误机制。认真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完善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重点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送达期限等损害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问题,以口头、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发出纠正意见函或检察建议。三是刑事抗诉机制。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依法开展好抗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坚持能抗、会抗、善抗、抗准。四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会前做好预审讨论工作,提高列席发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中充分发表观点,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监督意见;会后加强阶段性、系统性总结,分析法院审委会对一些类案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增强办理类案的预判性和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五是量刑建议机制。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把量刑建议作为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检察权制约审判权的重要手段。六是类案监督机制。要做到个案监督有突破,类案监督更深入,充分发挥类案监督在监督和整改宏观层面共性问题的优势,努力形成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两项工作共同推进、相互补充的格局。七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侦查、检察、审判、辩护联系会议制度,作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补充,从诉讼监督的视角,针对本地区一段时间内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研讨,以形成共识。八是案外监督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与反贪、反渎部门建立相应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适时介入、共同把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合力。
只有综合运用各项监督手段,形成完整系统的监督机制,才能监督有力,监督到位。全面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时代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观念上、机制上、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以制度化推进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长效化,从而保持和推动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取得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