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是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对传统管理模式、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改造和变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新的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或过程。人民法院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
社会建设和管理是通过多种部门、多种方式实现的,在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进程中,司法处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至法院,越来越多的领域纳入到司法调整范围,司法自身的功能定位也随着人们对司法性质和规律认识的深化得以不断完善发展,司法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得到凸显。
一是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至法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至法院,特别是新世纪以来,诉至法院的案件迅猛增长,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山东法院为例,197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诉讼案件17581件;到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诉讼案件625334件,是1978年的31倍。而且,目前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仍保持着持续增长态势。
二是司法调整的领域不断拓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审判主要区分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大领域,刑事案件的类型多以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罪为主。民事审判的任务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及生活领域中发生的纠纷。随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调整,司法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刑事案件类型扩大到目前的十大类;民事审判调整的领域从传统的家庭生活纠纷扩展到经济流通领域,分化出了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等诸多领域;特别是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调整的范围突破了私法领域,而扩大到了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公法领域,极大拓展了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
三是审判工作越来越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往往片面强调“依法裁判”,忽略了裁判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忽略了对矛盾的实质化解。
四是积极延伸法院职能。在任何国家,司法都与政治密不可分,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政治的中心任务,司法必然要为国家的利益和政治需要服务。
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是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的前提。司法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为救济民生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制约公共权力,工作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因此,法院首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同时,法院还担负着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为社会确立行动规则和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等作用,充当着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等多种角色。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多种:行政、司法、仲裁、民间调解等,只有法院是专司解决社会纠纷的国家机关。虽然不同国家对法院功能的设置有不同的要求,但解决纠纷是设置法院的唯一共同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同时,保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院也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一方面是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击堂鼓”、“拦御驾”情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民意表达机制的欠缺或有效性的不足。人民法院作为人们合法性抗争的渠道和开放的表达诉求的机构,强化了民众利用它的意愿。这也是我国诉讼案件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社会管理创新又是为了实现社会各个系统协调发展。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者”。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法院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的。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发挥各项社会管理职能。
同时,司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还体现在对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及其自治性规范的认可和认定,对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提供帮助和支持。如,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进行审查,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支撑。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者”。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行为规范,将各种社会行为纳入或引导至预定的轨道,避免社会“失范”引起的社会混乱和动荡,同时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管理主体自身行为的规范化和决策的稳定性。在这一目标上,社会管理与司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法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个案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其职能绝不仅限于此,其主要功能还包括通过对具体的个案进行法律评判,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使法律成为人们应该如何作为和不应该如何作为的指示和路标。也就是说,法官在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时,既是对案件本身的评判,同时也包含着对当下行为和未来可能行为的评判。因此,法院的判决对社会起着确立行动规则,引领诚信、公正等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司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公共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途径是通过个案裁判影响公共政策。由于立法意图的不确定性、语言的模糊性,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规则时一般会参入公共政策或社会效果的考量,而且个案判决普遍影响着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上级法院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影响有时几乎是决定性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的方式来进行。一般而言,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同时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是对特定历史时期公共政策的落实,司法政策更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回应。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重大理论的提出,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法院的职能空间,实现了司法职能的真正回归。人民法院要克服狭隘的司法职能观,立足本职工作,在坚持法定的职责权限、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更新理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是坚持严格司法,弘扬法治精神。社会管理最终要依靠法治。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调控社会秩序。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切实发挥司法这一纠纷终结机制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三是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参与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巩固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
四是依托司法资源优势,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方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必须依托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延伸“手臂”,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