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典的形式规范行政程序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实践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从目前可以掌握的资料来看,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行政程序法典,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了《普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立法热点则始于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迄今为止,已经有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挪威、希腊、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至今还没出台,缺少对行政程序全面的规定,“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程序观念”,从而大量的程序违法现象的出现就显得很容易理解其中的原因。钓鱼式执法事件的频繁产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出台行政程序法律的紧迫性,但是仍需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永远都存在漏洞,法律的行使权掌握在人的手中,执法人员的素质才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行政执法代表的是社会公权力,是用来表达社会公共利益诉求,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为获得利益,所有执法行为都必须把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放在首位,相伴随的利益只是对违法行为损害利益的一定程度的补偿和对违法获得利益的适度惩罚。因此,一切执法行为都应与商业行为绝缘,它不应成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执法不应涉及到利益,比如关于黑车非法营运的有奖举报,就是可行的,此举亦可较为有效的解决黑车非法营运取证困难的问题。总之,获取利益不能成为执法的目的,更不能为获取利益而采取“栽赃陷害”的手段。行政执法的去商业化不仅要求政府执法要完全依据法律,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执行,同时需要改变长期以来的罚没款返还制度,只有从源头杜绝了执法利益来源才能有效的遏制钓鱼执法的产生。顺便提下,黑车非法营运亦是政府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副产品,政府收取的高额管理费用客观上拉高了营运成本,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即便存在各种问题许多人依然会选择乘坐便宜的黑车,抓捕行为只能是治标,想要彻底消除黑车营运,政府需忍痛割爱。
(三)重塑“依法治权”,完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核心理念就是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于不法侵害,无论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社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还是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依法治国,反映到政府行使公权力时要依法而为,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合法、合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合法,更重要的在于依法行政是一种正当程序的要求。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使得现代法治理念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皆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落实到行政执法中就是依法治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这样一种信念,即在行政法领域中,“法无规定即禁止”,行政权力所及之处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者为限。超越此界限,即为越权,当属无效。执法者在行使权利时应更多的考虑为相对人提供实际的帮助――即“服务性行政”――而不应是权力的行使能够为行使者带来多少私益。一旦权力的行使目的不是基于公共利益,而是某一个个体或者团体的私益,必将扭曲行政行为的属性。权力的行使应当与执行者的私益隔绝,杜绝执行者借权力行使之名,谋个人私益之实。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应大力提高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程序意识。前文也已提到,人在行政执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执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不可否认,现今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也造成了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各种违法程序执法,侵犯人权的情况。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应当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促进依照正当程序行政。其次,“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这就要求行政主体转变传统的观念,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因为“行政法的未来是强烈的服务化的未来”。同时,加大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法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素质。
行政权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管理权,有而且必须要有主动性。但是,当主动性充分发挥时,就带来了权力的自我膨胀性,开始转向非正当。当行政权膨胀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严重的侵略性,把可能的非正当转化为现实的不正义。这些特性几乎是行政权与生俱来、不可避免的,中外皆如此。归结到一点,行政权是一种极易被滥用的权力,靠行政系统自身的纠错机制来防止它本身的滥用,相当于左手监督右手,无异于缘木求鱼。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选择司法审查作为制约行政权力的法治原则。从世界各国司法监督的经验来看,由法院担负司法审查的职责乃是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有效正常的宪法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实行民主和法治所必须采用的方式,亦是法院具有中立和超脱的地位所决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赋予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责,但是单纯从法院的角度谈司法审查无异于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从现实来看,法院系统的人事、财政、司法设置的体制不独立,不消除司法设置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永远都不能摆脱行政机关的干扰,亦不可能成为弱者的庇护所和社会正义的脊梁,但是这又涉及到司法体制。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将法院的人事、财政、司法设置权限从地方中分离出来,形成较为独立的司法体系是解决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审查孱弱无力的有效措施,摆脱了地方的干预,法院才真正具有中立和超脱的地位,才能起到平抑行政权的主动性、膨胀性和侵略性,从而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被管理者。
上海黑车执法相关案件中,行政执法人员运用“钓鱼式”执法是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执法对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不违反法定程序,且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然后法院通过运用证据规则便可辨别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审判技术角度上分析,这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事实,应就执法人员的行为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进行追究。
(五)加大对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行政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1、扩大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不局限于执法部门行政首长、直接执法人员,还应包含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2、扩大问责的主体。“目前各地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机关来问责(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利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异体问责)还很不够。”, 因此,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也应包括党、人大、司法机关、舆论媒体等。3、扩大问责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该扩大到对普通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行为的问责,通过问责,使各级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了解自己的法定的程序义务,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程序违法现象。
(六)加强社会、媒体等第三方监督,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
媒体,在中国当前这种特殊的国情之下,肩负着传播民主理念、汇聚民意以及监督行政权力的舆论监督的历史使命。纵观当今有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都离不开媒体及其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当今中国这种特殊国情之中,是汇聚民众的力量、达成基本的共识,以对抗国家权力的傲慢与骄横的助推者。
中国的法治,离不开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其中参与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也可能是为了预防来自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其他成员的不法侵害。无论是何种目的,这都无关重要。需注意的是:在这些目的之中,预防公民免于来自国家的不法侵害应当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予以考虑。我们每个个体作为公民不单单是权力的作用对象,更应作为国家权力的监督者;国家权力实施过程的参与者。我们公民不仅在被或者正在被法律重新塑造,而且我们作为公民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并推动了中国的行政法治的进程,对此我们每个公民应当感觉到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