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一工期展的家,有很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依993年EA之估目前有5-10址-20公受污染域及在公的工和自然污染域尚未被,然而非每址均人健康有立即的威,因此英取集中源立即及在性之污染址先置,立即危害者及自然境自的方式置。英国是早期工业发展国家,有非常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逐渐转为通过制定标准来避免产生环境问题的污染预防,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并且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规体系。
1967年,英国制定颁布的《生活环境舒适法》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垃圾堆放场所,处理生活垃圾,以免造成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损害环境和人体健康。1972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控制危险废物的法律《有毒废物处置法》,并于同年颁布实施了《有毒污水处理法》,促进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和管理。1974年,英国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内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的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据英国《环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 1990年英国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从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
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高峰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通过预防土壤侵蚀、退化、污染和沙漠化来进行土壤保护的《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后,英国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土壤保护战略,规定新的土壤目标和指标。
2000年,英国制定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法案,这是英国土壤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精神是规范当污染土地现行利用与状况对人类健康和野生动物产生无法接受的危害时的鉴定与恢复整治步骤与措施的依据,包含针对特殊污染场址、整治的公告通知、救济程序与纪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1)将 (一)Part ⅡA 法之特性污染土地之定:1。111。风险评估之观念纳入土壤污染的评估,并明确受污染场址之定义。其评估包括:a.对人体的曝露程度;b.化学性质;c.毒物学上的特性;d.相关环境物理学;e.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f.污染物来源―途径―接受者之连结关系等。其中对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受污染土地报告(CLR)和受污染土壤曝露评估模式以及结合报告(CLEA),以认定何种化学物品伤害人体健康或因每天之日常活动于居住的土壤曝露该化学品的程度来估算其危害的程度,并以CLEA2002Model来推估,评估的标准并非法规的标准。2.受污染址之定:PartⅡA法定地方政府於(1)明有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的址(2)水源被污染或有可能被污染之情下可定受污染址。PartⅡA法将受污染场址定义为a.明显有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的场址;和b.水源被污染或有可能被污染的场址。(2)PartⅡA立法赋予地方政府主要执行权,EA则支援地方政府执法。(二)Part ⅡA 法中地方政府之分工: 1.地方主管角色:(1)和公布稽查策略(2)稽查和定受污染的土地(3)定受污染土地的址(4)所有污染土地法,令污染者整治等(但特址除外)。22地方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是:a.拟订和公布稽查策略;b.稽查和鉴定辖内受污染的土地;c.划定受污染土地的场址;d.对所有污染土地执法,责令污染者整治等;e.(5)定期公布列管名。e.e定期公布列管名册。中央政府(EA)的职责则是:a.协助地方政府鉴定污染的土地尤其与水污染有关者;b.对特殊场址(special site)提供必要的咨询;c.(3)特殊址公告整治(4)全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知(5)公告整治技使用(6)受污染址之告。c.cc.对特殊场址公告与整治;d.对全国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周知;e.公告整治技术使用;f.受污染场址之国际报告。(3)PartⅡA立法规定的必要的咨询。(3)特殊址公告整治(4)全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知(5)公告整治技使用(6)受污染址之告。(3)对特殊场址公告与整治(4)对全国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周知(5)公告整治技术使用(6)受污染场址之国际报告。(三)整治之工作步:包含事前危害估、整治行事後之持三大步,重如下:3整治工作步骤包含事前风险危害评估、整治行为与事后继续监测三大步骤。
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确定适用的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PPP)。依该原则污染者须负起整治的责任,包括实际污染者、使用者或土地的所有者。当无法查明造成污染之嫌疑者时,即将该场址公告为所谓的孤儿场址,由EA负责整治。在评估机制方面,英国规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间之学者、专家、污染区域住民及工程顾问公司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透过公众参与及污染评估机制,决定各污染场址整治方式、标准及再利用用途,各场址也没有统一的管制与整治标准,其土壤污染整治之策略目标是以“适合使用”(Suitable for use)观念为中心策略,以风险评估的方式针对各个土壤污染场址之特殊的条件进行个别评估,当污染场址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无法接受的危害时,即启动整个风险评估及公众参与之机制,决定整治的方式、程度及负责整治之单位与未来土地利用方向。
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和展的控制制地方保任,EA可影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量的,影整制以保境,藉由物和工定有效的(PPC permit)法及格行避免新的污染,由(一)城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改土地用途(二)以目前污染址的使用做(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 ⅡA)及(三)工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定整治存在的污染,已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英国土壤污染整治计划和发展的控制机制是地方环保机关负责,EA[5]则可影响计划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量的咨询,来影响整个机制以保护环境,并通过针对废弃物和工业订定有效的(PPCpermit)法规及严格执行来避免新的污染,并经由(1)《城乡计划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来改变土地用途,(2)以目前污染场址的使用状态做计划(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及(3)对工业厂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规定来整治存在的污染,以达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标。
此外,英国重视通过养殖污染的整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强调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处理后,畜禽粪便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土壤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