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法[4],其中多对公众参与作了规定,但其立法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从各国环境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属于这一类型的环境法只是对公众参与作了原则性规定,不涉及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等内容。如美国、日本。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第102条(b)款(c)项则规定“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除此之外,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未有关于公众参与的其他规定。美国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主要见于《行政程序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以及环境单行法中。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在第9条对国民的环保职责作了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其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国民还应根据其基本理念,有责任在自身努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协助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显然,日本是从义务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做出规定的。此外,《环境基本法》在第25至27条对国家在促进环保教育和民间团体环保活动、情报提供方面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看,其也属于这一类型。
属于这一类型的环境法,不仅对公众参与有着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设专章对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以及信息获取等作了规定。这以加拿大和法国为典型。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5、6、8项分别规定:“鼓励加拿大人民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促进由加拿大人民保护环境”、“向加拿大人民提供加拿大环境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该法设立第二章“公众参与”(第11至42条),对环境登记、自愿报告、犯罪调查、环境保护诉讼、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公众参与的形式及其程序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在第三章“信息收集、目标、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中规定了相关的信息获取。法国1998年《环境法典》第一卷“公用条款”第一编“通则”中第110・1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并指出“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各种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同时专门设立第二编“信息及民众参与”,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分为对治理规划的公众审议、影响评估、有关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的公众调查、获取信息的其他渠道四章。
俄罗斯2002年《联邦环境保护法》也可以归入这一类型,但其与加拿大和法国有所不同。该法第3条“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参与环境保护活动”;“遵守每个人都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参与有关其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的决策的权利”;“公民、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参与解决环境保护任务”,肯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同时,在第三章“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中,专设一条“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列举了公众实现参与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保护环境免受不良影响权,信息获取权,成立社团权,环境损害赔偿权,会议、集会、示威、游行、纠察、征集在请愿书上签名和公决权、社会生态鉴定的建议权和参加权,申诉、申请和建议权等权利。因此,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规定的特点就表现在对于公众所享有权利的详细规定,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各种形式,实际上是从一种概括性的角度对公众参与予以规定,但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属于这一类型的环境法对公众参与没有集中规定,只是在有关章节中对特定环境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有着较为原则的规定。如荷兰、瑞典。荷兰1990年《环境管理法》第一章第1・1a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环境”,然后在第二、四、七、八章中分别对基因委员会的会议、省行政管理委员会规划的起草、环境的影响评估、许可证的适用和撤销中的公众参与有所规定,并在第十九章“关于公共存取的规定”中涉及了信息的获取问题,没有对整个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做出统一规定。瑞典1995年《环境保护法》对于公众参与主要规定于第二章“许可制度”、第三章“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和第五章“个人诉讼请求等”三章中,主要是关于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公众对有害环境活动提起诉讼,但并没有公众参与的详细途径、程序等的规定。
当然,有的国家的环境法并未对公众参与做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承认公众参与。如英国,议会立法多为框架法,其实施有赖于依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命令,其1995年的《环境法》对公众参与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