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依法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例如,墨西哥联邦刑法典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处罚”。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蒙古国刑法典规定:“55周岁以上的妇女和60周岁以上的男子,可以不承担强制劳动”。
其二,依法规定可以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如果犯罪由已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折抵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其三,依法规定限制适用某些刑种。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被判刑人犯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年满55岁的妇女、年满60岁的男子,不得判处强制性工作”。“对年满55岁的妇女、年满60岁的男子,不得判处限制自由”。“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蒙古国刑法典规定:“犯罪时55周岁以上的妇女和60周岁以上的男子,不适用15年以上的徒刑”。“6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由此可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法律精神不仅古已有之,而且还是现代社会的刑法基本理念。究其原因,可能还在于老年人犯罪具有一些特点: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很低。例如,美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1.2%,德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5.6%。从犯罪的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多为单独作案。也即从总体上分析,老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等都要小于其他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
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其一,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并适用轻缓的刑罚,符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法谦抑性与人道性的价值目标;其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其四,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其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体现了我国“悯老恤老”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结构的健全和完善,而且有利于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最重要的还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且完全符合当今刑法的发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