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诉讼服务机制符合人民司法制度的本质。便利群众诉讼,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人民司法的实践强调和倡导民众积极参与司法,坚持群众路线,从而保证判决结果既符合各项政策法律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思想理念,仍然是我们今天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性的主基调,也恰恰是建立诉讼服务机制的主要依据。
建立诉讼服务机制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浪潮中,便利当事人诉讼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理念之一。由此看来,诉讼服务机制所蕴涵的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权利的司法主体性理念以及亲民便民的诉讼措施,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顺应了当今世界诉讼制度的发展潮流。
建立诉讼服务机制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社会中,人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特定的需求,这种诉讼需求与国家诉讼制度解决纠纷能力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建立诉讼服务机制,就是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大力增强现有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资源利用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和文明。
建立诉讼服务机制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现代国家倡导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主张,即纠纷在其他机构无法解决时,以司法程序为最终解决途径。为此,宪法赋予公民诉讼权利上的保障,即“获得公正审判权”,要求关注社会成员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享有诉讼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慎重而正确的审判,以实现其实体利益。就法院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而言,法院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机制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方便群众、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院科学发展为目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过程中,运用审判管理手段,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便捷、规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制。
天津法院于2008年开始在全市三级法院系统建立以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的诉讼服务机制。天津法院系统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两年来,共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二十七万余人次,在化解矛盾、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一是方便了群众参加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服务机制提供的一站式服务,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大厅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办完想办的事情,诉讼成本明显降低,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缓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通过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判后答疑、庭院长接待等,降低了当事人对诉讼不切实际的心理预期,减少了诉讼的盲目性,成功将一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前或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既减少了纠纷成讼后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也避免了一部分上诉和申诉案件。2009年全市法院收案虽然继续保持上升态势,但3.09%的上升幅度已明显低于2008年22.9%的增幅,其中,申请再审率仅占全部案件的1%。
三是提高了法院信访接待成功率,有效遏制了涉诉信访上升的势头。特别是初信初访化解率明显提升,上访率逐月降低。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信访数量比诉讼服务中心成立前的信访接待量环比下降了近40%。一大批重访、多年访的积案得到化解,涉法涉诉进京非正常访案件同比下降了87%。
四是整合了审判资源,促进了法院规范化建设,同时提高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全新形象。2009年,天津法院系统各类案件的发回改判率下降4.07%。填补了审判管理的空白,先后出台多个相关领域规章制度,如院庭长值班、判后答疑、信访评估、窗口规范、流程管理等,使原先无章可循,随意而为的接访工作都纳入到了规范运行的轨道,有效促进了法院内部工作的科学发展。
从天津法院诉讼服务机制运行的效果来看,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要使诉讼服务机制最大化地实现预期效果,仅有法院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具体制度的支撑以及进一步的本土化改造。不断加强对诉讼服务的深刻认识与理解,特别是实践其所蕴含的司法理念与价值追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是立足国情,大力推行诉讼服务机制。推行诉讼服务机制,必须立足本土社会的现实,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途径的诉讼服务。
二是修改诉讼法律,将诉讼服务机制法定化。由于诉讼服务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的自发探索,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也仅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原则规定。因此需要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诉讼服务的基本原理,将其在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具体法规把诉讼服务机制的定义、原则、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障制度等整体规划和细节规则固定下来,确保诉讼服务由一时一地的试点经验变为一项全国性的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诉讼服务机制。诉讼服务理念是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和司法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其所蕴涵的对审判权与诉权和诉讼主体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主基调。诉讼服务机制作为一项创新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诉讼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探索运行规律,从制度构建、实践操作等层面进行完善和规范,以使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服务需求。
诉讼服务理念是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和司法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其所蕴涵的对审判权与诉权和诉讼主体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主基调。
诉讼服务机制作为一项创新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诉讼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探索运行规律,从制度构建、实践操作等层面进行完善和规范,以使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