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在基层法院建设民事速裁机制,是审判管理创新的有力举措,也是强化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建设民事速裁机制,对法院受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再次筛选,在以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这一理念的引导下,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判。建设民事速裁机制,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服务,积极司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扎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建设民事速裁机制,前提是要注重意识强化、制度统一、机构设置、流程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落实。
强化科学的速裁意识。推进司法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思想意识的与时俱进是关键。以有效回应群众的司法关切、不断满足社会的司法期望为目标,必须在民事审判中强化科学的速裁意识。建设速裁机制,并不仅仅是追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的手段,而是合理运用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探索、新尝试。速裁机制是对简易程序的再一次简化,更是对基层法院公正、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强化科学的速裁意识,杜绝只重视办案效率而忽视办案质量的片面观念,做到不但关注高效率,更要注重高质量。在提高办案速度的同时力求案结事了,只有确保既高效又高质,才能更好地发挥运用司法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确立统一的速裁制度。为了解决审判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激增的突出矛盾,全国许多基层法院已经对建设速裁机制进行了大胆实践,也摸索出了一些值得推广的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速裁模式。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速裁机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统一的高效力的法律依据,以致一些基层法院的速裁机制因缺乏统一尺度而发展缓慢,难以达到以最快速度解决群众诉求、以繁简分流化解人案矛盾的效果。因此,确立统一的速裁制度,对速裁机制的运行从立法层面加以完善,是加快构建速裁机制的必然要求。确立统一的速裁制度,使快速裁判和能动司法有机结合,为基层法院运用速裁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为更好更快地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设置专门的速裁机构。运用速裁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此,应当设置专门的速裁机构,培养一批专业的速裁法官,形成稳定的速裁资源,实现预期的速裁效果。设置专门的速裁机构,是大胆实践科学发展、充分结合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培养专业的速裁法官,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当前,可以考虑成立内设于民事审判庭的速裁组或者单独建制的速裁庭,保障充足的人员配置,设定独立的质效考核,在基层法院内部形成与案件的繁简分流相适应的繁简分工,从而实现以机构设置的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最终达到激发速裁法官办案积极性、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目标。
制定规范的速裁流程。对案件进行速裁必然要对原有的审理过程加以提速,通过对程序的灵活掌握,实现高效。程序灵活化势必突破原有的一些限制,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就一定要制定规范的速裁流程,对速裁案件的流转过程、对速裁机制的整体运行制定程序上的准则。
比如,速裁机构负责人可从立案庭收案后即对案件进行入口把关,直接挑选适合进行速裁的案件;案件进行速裁程序后,可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后不受答辩期限的时间限制进行开庭审理;对进入速裁范围的案件,非经法定的特殊事由不得流转至其他审判业务庭等。
同时,应对每个流程节点作出与速裁机制相适应的规定,如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信息化手段等多样化的送达方式、在庭审后一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则应立即判决等等。从流程上对速裁案件的审理加以规范,是审判管理改革的应有之义,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力之举,是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经之路。只有为速裁案件的流转制定严格的标准,才能真正实现以高效率保证高质量、以高质量促进高效率的速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