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森利用这首诗歌巧妙地回答了法律本体论一直难以回答的问题:法律到底是什么?对此,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不同法学流派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例如,在中世纪神学论中,神是法的根源,法律就是神意的表达;再如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批判中世纪神学法论的同时,将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与国家的制定法(实在法),后者是前者的具体体现;又如以霍布斯作为起源的法律强制理论就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实际上,从霍布斯的法律强制理论发展到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时候,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维护秩序的一个重要工具。人们到底为什么需要法律,是源于对无序世界的恐惧,还是对一种社会道德性的对抗?对此,莫里森并未也无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只是通过诗一般的语言,引出作为现代法理学主导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从而开启人们对现代性问题的反思。
诗歌二――引自德国诗人荷尔德林的《只有一个夏天》,节选如下。
这首诗阐述了一种对待生命的态度,生活的目标不仅仅是享受现存的物质,而是存在需要表达意义。人仅仅生活是不够的,还要寻求生活的意义,最后要像上帝一般的生活。倘若如上帝般的生活,里拉(意大利的货币,暗指金钱与财富)是不需要的,如此,更多的物质就是多余的,眼前的一切也只不过是过眼云烟,人们也就更能从容地面对死亡。那么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不仅有生物学上的需求,更有作为社会存在的需求。两者主要表现在人身安全和生存安全两个方面,由此也就产生了两类敌人。一类周期性地出现在饥饿、疾病、杀戮、人身暴力以及物质资料的匮乏的一级;另一类则出现在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对知识和尊重的期望、对创造的渴望、发现美以及富有个性的一级。在神话中肇端的智识思想和神灵的神秘主义为解决这一冲突作出了解释,如在古希腊神话中,好战的宙斯与他的配偶――温和的特弥斯的结合,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法律随之也充当了为更好地实现人类存在的相关工具。通过这首诗来思考法律的起源,我们不仅可以更换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同时也能发现人类在宇宙中的渺小以及人类命运的悲惨与残酷。如何更好地生存,实现生活的生存意义,法律可以说提供了一种较为适合的途径。
此外,在该书中还有许多诸如此类的优美诗歌和散文,仔细品读和把玩这些诗文,感觉在不同的场域,法理学并不只是一种权威的叙事,而是一种源自心灵的诗性语言,更是一种源自经典的浪漫的诗意表达。为了提高思想意境和人文修养,法理学本身这种高贵华丽而又别具一格的表达方式和叙事视角,是值得学习和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