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相关讨论多把视点聚焦于对 “合法”与“非法”的讨论上,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身。在笔者看来,界定什么是“非法所得”当然有其理论意义,但确定一项所得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其实并不是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关于“非法所得的应税性”这一命题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析。从理论层面上讲,必须要对一命题的两个关键词加以明确阐释,即“非法所得”和“应税性”。
对于什么是“非法所得”,我国的《刑法》、两高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中仅仅对“追缴非法所得”作了部分原则规定,对于什么是“非法所得”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各抒己见,发表了他们各自不同的看法,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其实,关于非法所得有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概念了:所谓非法所得,就是因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关于对“非法所得”如何界定的问题。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的会计账簿,或者是个人的收入凭证。非法收入通常是不会反映到会计账簿或者个人的收入凭证上来的,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征税时,相关税基都是有着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并无必要去逐一核实应纳税人所提交的纳税凭证的是否真实反映了应纳税人的合法收入,他们也没有办法区分纳税人所提交的纳税凭证中是否有非法所得。所以,只要他们依据纳税人的纳税凭证,以合法的程序对纳税人进行了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已经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之后自无必要进行返还。
虽然笔者认为应当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但对有学者总结的应当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的一些理由却并不赞同。有学者认为,将非法所得纳入到征税对象里面来,是扩大了税基,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对此,笔者认为,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根本原因不在于扩大税基。一旦一项收入在对其征税之前就被明确确认是非法所得,那就不宜再将其纳入征税对象的范围了。因为被确定为非法所得的财产,一定是将要面临着相关部门的罚没处理,那么如果此时税务部门撇开所得的合法与非法不论而对该项财产进行征税,无疑是会在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和司法、执法部门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从实践的层面上判断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应税性,其意义要远大于仅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探讨。但问题在于即使在理论上对非法所得做出明确界定,在实践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理论是经过对实践进行总结而形成的,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理论的分析对其加以解释,只有把理论分析的结果运用到实践中,最终才能看到理论分析的实际效果,不然一切都是空谈。
实践中,讨论“非法所得的应税性”问题最具有典型性的例子就是对“三陪服务人员”收入征税问题的探讨了。面对有可能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法律的“三陪小姐”的收入要不要征税?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两个问题:(1)“三陪小姐”的收入是否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法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一种叫做“三陪”的行为,只是禁止了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色情活动等,“三陪”收入是否非法,需要由专门的执法机关(例如公安)和司法机关(例如法院)进行调查和判断,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那么,就是非法所得,如果没有违反,则是合法所得。(2)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是否需要判断“三陪小姐”收入的合法性,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和能力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没有,是否需要等待相关机关做出判断以后再征税?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显然不需要对“三陪小姐”收入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它们没有权力和能力作出这种判断,同样也不需要等待相关机关作出终局判断以后再决定是否征税。针对这样一个实践问题,理论界很自然地将其上升为一个古老的争论:应税所得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决没有确定某项行为为非法行为之前,人们所为的任何行为都被推定为合法的。因此,税务机关对“三陪小姐”收入征税是符合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原理。
几年前,沈阳、南京和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进行征税,他们的做法且不论是否“合规”、“合法”,起码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迈出了可喜的有着实践探索意义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