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酒后肇事撞死五少年《法治周末》:交通肇事案不少见,官员酒后驾车肇事案也发生过,但像这一次这样惨烈的肇事案尚属首次;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种行为的讨伐之声也很高。两位律师怎么看这件事情?
张燕生:官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逆行,再加上5名花季少年的生命、5个家庭幸福的破灭,本案的确有很多引人关注的要素。其中关键的恐怕还是谷青阳的官员身份。
许昔龙:老百姓对这个案件特别关注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这些年由于个别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已经破坏了政府官员的形象。谷青阳案恰似一根导火线,点燃了老百姓的不满。
张燕生:说到底,还是个别政府官员的公信力不够。再加上国家正严打酒后或醉酒驾车,老百姓都遵守了,你身为局长却对这个问题不重视,还造成了这样的恶性案件,明显就是顶风作案。
《法治周末》:正是因为这个背景,许多网友认为,谷青阳身为国家公务员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两位律师怎么认为?
张燕生:其实要是从律师的角度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最基本的理念。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身份,还是应该平等地来对待。
许昔龙:网友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司法机关,肯定是要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判决。
但作为法官,在量刑本案时还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法官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可以就官员的身份以及官员酒后驾车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适当地从重来判。
《法治周末》:目前,谷青阳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对此也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谷青阳仅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分析,两位律师倾向于哪一种看法?
许昔龙:本案的定性是值得商榷的。定罪量刑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我个人认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将酒后驾车的行为随意拔高处理的情况。
最高法院去年发布的9・11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统一标准中,将“醉驾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两个前提:第一,醉驾。谷青阳是酒后还没有达到“醉”的程度。第二,放任了后果发生。在9・11中所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在肇事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是继续放任自己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连续开车撞人,给不特定人的生命造成威胁,而谷青阳案符合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我觉得值得探讨。
张燕生:从法理上,确实有这个问题,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个通知解释恐怕不能定这个罪名。从9・11司法解释发布之后,交通肇事罪其中有一部分被分离到刑法第115条里面,变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典型的是姚锦云案。姚锦云是北京出租车司机,当年领导说她任务没完成要扣她工资,她一气之下,开着车冲向人群,结果死伤24人,最终被以驾车撞人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但这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姚锦云在开车之前以及手握方向盘时就有了冲撞他人的故意;但酒后或醉驾者在开车之前并没有这样的故意,而在他们手握方向盘时,他们的意志可能处于失控状态。
从主观恶性上说,两者也有很大的差距。醉驾的人醒了之后都很后悔,包括谷青阳也很后悔。把醉驾的行为归结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般预防上来说保护大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一个个体来说,显然过重了。
许昔龙:一味用重典来治理,治标不治本,只是权宜之计。更多的要在源头上遏制酒后开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素质。
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刑法修正案当中合理科学地增加危险驾驶罪,把飙车、醉驾这种行为定义为危险驾车的行为,新设一个罪名来论处,恐怕会更加恰当一些。
刑法列举了几种如投毒、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酒驾或醉驾,有没有达到投毒、决水那样的高度?能不能放在同一台面上理解?如果把一个相对轻微的行为上升到投毒、决水这样的高度,我觉得跟立法本意有出入。之所以在处理时将一些酒驾、醉驾行为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进行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是在迎合民意。
张燕生: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案,寄希望于尽快修法,细化法律规定;如果按现在的办法,即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在量刑上也应该要有一种本质的区别,量刑不能过重,死刑我觉得绝对不能适用。
《法治周末》:本次事件的善后处理很及时,5名受害者家属都已经拿到了赔偿。但鉴于这些赔偿款是由邮政局和县乡镇政府垫资的,又引发网友的质疑―――“官员犯罪,凭什么要纳税人来埋单”?
张燕生:网友的质疑,反映了网友的权利意识在加强,是值得肯定的。具体到本案,即使是刑事案件引发的赔偿仍然是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单位先行垫付是可以的。先行垫付之后,邮政局和县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继续向谷青阳追索。
许昔龙:从民事方面来讲,一个人犯了罪,单位愿意垫付,受害人愿意接受,表面看来没有任何的问题。本案这么做,当地政府显然是想尽快息事宁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免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形象,但也会让老百姓产生这样的担忧和疑虑―――官员把人给撞死了,由政府暂时给你埋单垫付,普通老百姓就没有这个机会了,这样会不会助长官员的行为,形成恶性循环?
张燕生:官员犯了罪,由国家埋单,大家都不能接受。可是你再倒过来从受害人这一方来说,肇事者可能有钱,也可能是穷人。这个肇事者可能是一个特穷的人导致了那么大的伤亡,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赔,对受害人一方来说也很不公平。
这其实涉及一个问题,对于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的问题。在目前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这两种救助机制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许昔龙:如果这两种救助机制都建立起来,这些质疑或许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