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数众多,即发生纠纷的老人往往养育有多个子女。一般情况下有三四个,多的达七八个。长久以来,人们的观念是多子多福,但子女多了,对赡养义务就会有推诿、计较心理,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老人辛苦养育多个子女不但不能享福,反而以此受苦。
二、原告往往是年高体弱,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差。
三、纠纷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子女嫌父母分家析产不公引起。要知道法官断案尚且都难做到绝对的公平,更何况是一个老百姓。由于在分家析产时总难免有一些不公之处,而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不高的子女往往会以此作为拒绝赡养父母的借口。
四、众多子女的生活水平往往差距较大,由于生活水平差距大,就会对义务的分摊方式产生纠纷。生活水平低的子女不愿平等的承担义务,而想少甚至不想承担义务。
五、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文化水平不高,容易引起纠纷。
六、该类纠纷调解难度较大,执行也比较困难,正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