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的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的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型,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 “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了丙女。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罪中止和对丙女的****罪既遂。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D: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案例中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是完全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则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了,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的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与投毒行为隔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