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小幅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树图网(www.cnsikao.com)对修改进行了整理,主要涉及7大方面修改。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等七大方面。其中,既有在现有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的完善,如立案规定、证据制度,也有比较重要的新制度的引入,比如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并被立案和审理,这被认为是中国首起被成功立案的环保基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最近的一起成功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则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云南曲靖市环保局等提起的铬渣污染公益诉讼。
【草案】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上述修改是针对有的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只口头告知,使当事人难以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多次参与民诉法起草。他表示,诉权就是****,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时,必须保障他能够有司法救助的权利,这就是正当程序。
不过他亦坦言,起诉难一向是很大的问题,最早当事人起诉得有介绍信,比如单位介绍信、基层组织介绍信等,没有这些就不考虑。1982年起草时规定了立案期限,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没想到法院后来规避法律,不作答复。
他批评有的法院很恶劣,当事人递交起诉看都不看;有些法官恶劣到甚至把起诉状丢出去,反正过了7天只当没这回事。
对于目前草案的规定,江伟认为,法律应该想办法让立案真正有保障,建议明确写上“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必须立案登记”。如果更进一步,还应该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干预。
【草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江伟对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表示欣赏,他解释,公益诉讼的根据是超越民事案件原本属于个人之间的、团体之间纠纷的,必要时国家要干预,目前的草案规定除了国家干预,社会也应当干预。
不过对于目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江伟认为,其他国家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有些问题还要研究。他举例,有人起诉火车上厕所要另外收费,他告了铁路,这个起诉不光个人而是改掉这个制度的问题。但这个人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种个人虽然是集体的一员,但他本身就是受害人,这个起诉除了代表自己,也代表了同一类受害人,这算不算公益诉讼?另外还有公路收费,涉及这些问题。这些国家机关不会去搞,也没有团体,必须得个人来搞,这个个人又是有利害关系的,这能不能算公益诉讼呢?因此,到现在为止,个人的问题没弄清楚。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看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如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草案】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江伟对目前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只划定5000元,没有明确案件的其他情况,这种案件的未来很难说。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5000元太少,但有的地方5000元就不能算小额。
江伟建议,在划定金额的同时,对案件以列举方式类型化。比如,学习国外的经验,列举出房租、小额欠债纠纷等,列举一些类型案件,不列举无法判断适用范围。而对于一些金额不大但当事人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的诉讼,要从小额诉讼中排除。比如,家庭、邻里、名誉纠纷,这种案件最好是调解,平息怒气,否则打官司就没完了。
【草案】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可以监督调解协议。检察院因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解读】江伟认为,不宜限制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目前的规定实际上将检察院的监督方式限制在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上,只要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了。
同时,他认为目前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确,以检察建议这种监督力度比较弱的监督方式为例,法院可以不予理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草案应该写明“检察建议到期答复,如果没有说明或说明不够,检察院可以再次提出”。此外,江伟认为,还可以把纠正违法通知这种方式写进去,“纠正结果应当向检察院反映,不纠正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检察院就曾推动过强化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那次修法未能对此作出规定。
有不同观点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过大,会影响法官独立。
对此,江伟并不认可。他认为,检察院就是监督法院违反法律的问题,“只要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人家凭什么监督你?所以不会影响司法独立。”
【草案】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读】江伟解释,法官过去有顾虑,认为这是专业知识,他判断不了,一旦有问题,他原先有个鉴定结果,现在提出异议,他又另外找一个,另外来一个如果跟这个不一样,又麻烦了,他信哪个呢?
此次修改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有问题,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让鉴定人出庭,因为他不出庭解释,别人也听不懂。
此外,解决此类问题还有鉴定人出庭时,再找几个专家证人来听,如果鉴定人说得有道理就认可,说得没道理就可以提出来,用这个办法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不然法官经常不敢动。
【草案】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解读】王胜明: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先行调解在国外也有广泛的运用,民诉法这个修改符合国际潮流,也符合实践经验。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解读】王胜明: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有重要作用。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求判决的理由、判决的结果一定要写明白,又可以查阅,这样当事人就可以监督法院,提高审判的质量。
【草案】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对其罚款金额提高,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树图网(www.cnsikao.com)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