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采样机未按期检定,检定报告周期不连续,有空档期(每两年检定过一次。机械采制样装置的性能试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精密度、全水分偏倚及灰分偏倚。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9494.3要求。机械采制样装置的精密度应符合GB/T19494.3的相关要求。全水分可接受偏倚范围应不超过-0.7%~0.2%,灰分可接受偏倚范围应不超过-0.8%~0.8%。
33. 性能试验证书或报告信息不全。应包含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参数、检验日期等内容,结论准确。
34. 采样方案单一或设置不合理,影响采样代表性。根据批煤量设置不同采样方案,有条件时可增加依据不同煤种设置不同采样方案;采样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初级采样和缩分参数等,缩分有效切割次数不能少于4次,缩分间隔和缩分切割次数的组合应设置合理,确保均匀覆盖全煤流,应保证采样方案符合国标GB/T19494.3要求并能合理控制留样量。采样方案应通过精密度核验(可依托性能试验开展)的方式验证采样精密度符合预期要求。
36. 没有明确采样规则(如水分大来煤采样方式、正常来煤采样方式),变更采样方式未经审批。
37. 人工干预机械采样,自动采样未投入运行,采样不连续,不是随机选点。
38. 未按规定周期开展筛分试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机械采制样装置出料粒度筛分试验)。
40. 未每月开展采样方案进评定或采样方案评定不完善(按集团公司模版进行评定)。评定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采样单元的划分、采样间隔(缩分间隔)、缩分次数、缩分延时时间的设定是否合理,布点方式、子样数目、子样质量、总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保存相关评定记录。
44. 静止煤机械采制样装置单点采样时间大于1.5min,每车3点采样时间大于4.5min。
45. 采样机的初采与破碎、破碎与缩分之间直接连通或缺少均匀给料(整流)装置。
49. 汽车采样机急停并重新启动后,需人工选点完成此点采样。
51. 人工采样事前未审批。应经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批后方可开展。
52. 人工采样方案及操作不规范。应按GB/T475执行,并现场记录采样原始数据,采样原始记录应至少两级审核。
53. 人工采样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或未配备监控执法记录仪。
54. 未定期对人工采样过程操作规范性、煤样质量、样品粒度、采样记录进行检查。
56. 煤样密封不符合要求,样品桶未上锁,样品流转全过程缺少视频监控。
57. 人工采样工作均未制定或明确人工采样方案,且人工采样操作不规范。应按GB475要求制定入厂、入炉煤人工采样方案,内容至少包括:采样时间、地点、批煤量、子样采取位置、子样分布点、样品粒度、子样数、子样质量、总样质量等关键信息,保证人工采样的代表性、溯源性和安全性。
58. 缺少采制样记录或采制样记录信息不全。机械采样记录至少包含:设备信息、依据标准、煤种、批煤质量、采样编码、采样时间、采样间隔、采样点数(子样数)、出料粒度、总样质量以及缩分参数(缩分间隔、缩分次数或允许时间,缩分延迟时间)等相关信息;自动制样记录至少包含:设备信息、制样时间、总样质量、制样编码、共用煤样及全水分煤样质量、存查煤样质量、一般分析试验煤样质量等信息;人工采制样记录还应增加人员、地点、子样质量及分布、采制样流程描述等内容。
59. 缺少筛分试验作业指导书或未执行作业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