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3.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3.2 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培训材料、规范汇编等。
第四条 公司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其中:
(1)利用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劳动行为成果;
(2)利用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授权许可、使用或侵吞公司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八条 公司科技情报室(筹)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8.1 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培训;
8.2 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申报事务的咨询服务;
8.3 办理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文化版权、商标权的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8.4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质押等;
8.5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事务;
8.6 协助专利技术实施,指导知识产权的交底撰写,管理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贸易;
8.7 进行技术专利评价,执行知识产权评审与表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