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法律表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
西方汉学家中,除了早期的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缺少法律方面的训练,或者对法律不感兴趣
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
中国的学者们通常认为法律典籍仅具有实用价值,而不值得对其进行理论研究,这一观点也对西方学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普通人对这类伦理规范的认识及接受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定的法律制度,而是通过习惯和礼仪的普遍作用来完成的
注重刑法,表现在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做任何规定(例如契约行为),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例如对于财产权、继承、婚姻)
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利益——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
正式的法律总是以垂直方式发生作用——由国家指向个人,而不是以水平方式在个体之间发生作用。
县官们在其司法活动中常常得到通晓法律的幕僚、书吏的帮助
当局建立了一个非常严格的上诉制度。除了轻微案件,所有其他案件都必须依程序由上级机关做出终审——死刑案件必须报经皇帝本人批准。
普通人对这类伦理规范的认识及接受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定的法律制度,而是通过习惯和礼仪的普遍作用来完成的
团体:
宗族、行会以及由年长绅士掌握非正式管理权的乡村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