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通信自由与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劳动权: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劳动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三代入权的基本内容:
第一代入权是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传统的自由权。
第二代入权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入权。
第三代入权是指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
权利的含义:
第一,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第二,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第三,公民去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基本权利的特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内容: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所有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但不意味着行为能力的绝对平等。
【论述】权力观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四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观:
自然权利观,入权天赋,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入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
神学权力观,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
法律权利观,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力,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予,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
社会权利观,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入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