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政府)违反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七十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侵占学校财产→民事责任
七十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刑事责任
七十四、(局)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处分
七十五、(学校)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分
七十六、【违规招生】违法招收学生的,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有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3年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七十七、(内部人)招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退回招收人员,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考试2-5年以下,取得证书的撤销,成为公职人员→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1-3年以下;组织、指示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没收违法所得
七十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费用→处分
七十九、考生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以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八十、任何组织或个人作弊。没收违法所得并1-5倍罚款。情节严重→5-15日拘留。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
八十一、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八十三、侵犯教师、学校、受教育者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