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力对败诉之债务人的“命令”,与(债务)权利者自身在判决之前对债务人的“命令”,必须有个质的区别。
然而,通常被称为“支配”的地位,可以来自沙龙、市场的社交关系,演讲厅的讲坛(对听众),连队长的位置,亦可来自性爱关系、慈善关系、学术讨论或运动
这么广泛的一个定义无疑将使得“支配”此一概念完全失却其学术上的有效性。此处实无法对“支配”做一最广泛的,包括所有形式、条件与具体内容的分辨
我们只想提醒,除了无数其他可能有的类型外,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支配类型存在,亦即基于利害状况(具体而言: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与基于权威(命令权力与服从义务)的支配。
前者最纯粹的类型乃是市场的独占性支配;后者则为家父长权力、官职权力或君侯权力
任何典型的、基于利害关系的支配,尤其是原本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都可能逐渐转化为权威的支配
任何典型的、基于利害关系的支配,尤其是原本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都可能逐渐转化为权威的支配。例如,为了更有效控制其贷款人,银行可能会要求——作为贷款条件——派人出任贷款者公司的监事,由于经营者对监事有服从义务,监事因此即可下达决定性的指令。或者是中央银行设法劝诱信托机构采取统一的信贷条件,以此方式企图——基于其权力地位——确保本身对信托机构与其顾客之关系的持续控制与监督。它也因此有可能利用此种统制以达成通货政策的目的、景气政策的目的、或政治的目的(例如战争的财政准备)——尤其是当中央银行深受政治力量影响的情况下。理论上,这样的统制的确是可以达成的,其目的及运作的方式也联系成规则章程,特别的机关创立出来以利其运作,还有特别的上诉机关以解决疑难,最后,统制乃日趋严格。
从古代事实上的债务隶属到正式的债务奴隶,或者如在中古与近代,从出口产业之职工对了解市场之出口商的依附(各种形式程度不同的家内工业的依附性)、到彻底受制于权威主义之劳动规则的小工厂劳工,其间的转换是渐进的。由此循着其他过程而成为办公室或工厂的事务员、工程师与劳工,其所服从的纪律在本质上与政府官员或军队的纪律已无甚差异,尽管此一纪律乃是经过劳力市场上形式上“平等”的双方,以“自愿”接受雇主所提出之条件、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而出现的。
尽管公家的雇用与私人间的雇用仍有区别,更重要的差异却存在于服兵役与其他种类的雇用之间。劳动职位与官职本质上是基于自由意志来接受或拒绝,兵役则是强制性的,至少在那些古老的契约佣兵制已为征兵所取代的国家(例如德国)是如此。不过,即使是政治上的子民关系也可以自愿缔结,并且——在某个范围内——可以自由解除;过去的封建隶属关系是如此,某些情况下的家产制隶属关系亦可能如此。即使在一种完全无自由意志可言、其服从通常无解消之可能的纯粹权威关系(例如奴隶),其间的转换过程亦是渐进的。无论如何,即使是在一种纯然权威主义式的义务关系里,隶属者就其服从本身而言仍应有某种最小限度的利益可得,这通常乃是导致服从之无可或缺的动机之一。转换的过程因此显得含混不清。
然而,如果我们还是希望能从现实诸现象之流中得出有益的分际,我们就不该忽略存在于事实之权力与权威主义之权力间的、明确的两极对立性:前者乃是基于一种纯粹的所有,以及市场交换规律下利害妥协的形式,后者则来自诉诸绝对之服从义务的家父长或君主。权力的多样性自然不是上述所举例子所能穷尽的。
即使是所有本身,也可以构成权力的基础,而有异于基于市场力量的形式。
即使在没有社会分化的状态下,结合于相应之生活样式的财富——例如一个“门庭若市”的人,或一个拥有“沙龙”的贵妇人之在今天社会的地位——仍可创造出社会权力来
更广泛定义下的“支配”并非仅只来自于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同时也来自习律性的社交关系
所有这些权力的形式都是基于利益的结合状态,因此也类似于市场上的现象,而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转化为正式规制的、权威的关系,或者更精确地说,转化为具有他治制(Heterokephalie)之命令权力与强制机构的组织
由于缺乏规律性之故,源自于市场或其他之利益结合状态的支配,比起一个其服从义务皆清楚明确固定下来的权威,有时更令人感到具有压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