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债项外部信用评级下调;
(三)债项发生展期、本息豁免、借新还旧等情形;
(四)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的外部信用评级下调、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重组等。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利息或收益损失的潜在情形。
保险机构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连续6个月以上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信用类投资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资产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多次或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
(六)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发生严重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多次或大幅下调;
(七)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造成资产损失;
(八)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
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信用类投资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三)债项外部信用评级降至投资级以下;
(四)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的情形;
(五)债务人存在逃废债行为;
(六)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或通过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等;
(七)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造成资产大幅损失;
(八)其他造成资产大幅损失的情形。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信用类投资资产,或损失全部信用类投资资产。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的90%以上;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资不抵债,全部债务违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许可证件,依法解散、关闭、撤销、破产清算等;
(六)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造成资产全部损失;
(七)其他造成资产全部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