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年法律顾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沈阳律师所”)过往服务经验,制定本服务方案。
结合隆安沈阳律师所过往为各级部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经验,隆安沈阳律师所总结如下部队法律服务的特点:
1.军事化特点:部队法律服务与一般民事法律服务有所不同,其服务对象是军队和军事单位,因此具有明显的军事化特点,服务内容和形式更贴近军事化特点。
2.法律保密性:部队法律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因此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律师团队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法律服务工作的机密性。
3.法律专业性:部队法律服务要求律师团队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能够熟悉军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军队和军事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4.军民融合:部队法律服务在军民融合发展背景下,也需要与民用法律服务相结合,为军队和军事单位提供与民用法律服务相适应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5.维护国家利益:部队法律服务的特点之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律师团队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坚决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结合过往相关工作经验,部队法律工作的难点和痛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密与公开的平衡:部队法律服务需要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的法律事务,因此在法律保密和公开透明之间需要进行平衡,确保法律服务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又要保证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军事法律专业性:部队法律服务需要律师团队具备较高的军事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军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对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3.军民融合与特殊性:部队法律服务需要在军民融合的背景下,处理军事法律与民用法律的交叉领域,因此需要律师团队具备处理军民融合法律事务的能力。
4.法律服务保障的复杂性:部队法律服务需要面对复杂多样的法律事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法律代理等多方面的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确保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在过往的相关法律服务当中隆安沈阳律师所发现存在如下情况:
(1)个别事项存在先决策后论证。个别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决策事项已事先决策,之后才由律师开展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即存在先决策后论证的问题。
(2)审计风险不易把握。审计的角度和尺度与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区别,审计对合规要求更高,所以为有效防控审计风险,需要律师提供更加依法合规的建议与措施。
(3)全员的合规意识有待提高。目前,部队领导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强,但这种意识往往没有传导到基层工作人员。例如在具体的合同起草环节,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无论怎么法律审核都不能弥补合同条款的先天缺陷。在合同履行,一些工作人员往往缺乏取证意识,在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缺少证据留痕,导致最终诉讼不利。所以要加强全员的合规意识,提高全员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基于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与难点,隆安沈阳律师所在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某单位关于法务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准确把握顾问律所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为某单位合规管理提供全面、有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1.服务发展大局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要牢牢把握某单位工作大局,为某单位健康发展,在合规管理等方面提供全面、有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2.依法合规服务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3.诚实信用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应全心全意的维护某单位的合法权益,顾问律师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不得实施损害聘方利益的行为,不得在其自身利益与聘方利益有冲突下接受委托,不得做出虚假承诺等。
4.预防为主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将法律服务嵌入某单位的日常工作中,侧重为某单位在依法决策、合规管理、合同审核、风险防控以及法律培训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5.重点突出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中,要结合某单位的工作实际,重点在依法决策、合规管理、招标采购、合同审核、制度建设、劳动用工、案件代理等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6.独立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职业操守,坚持忠诚于客户、忠实于法律的职业精神,既服务于客户各项法律需求,又坚守住独立的专业判断,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机统一。
7.协商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与某单位在尊重事实和服从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的办法,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保密原则。隆安沈阳律师所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某单位的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商业信息等任何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隆安沈阳律师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法律咨询。对某单位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解答咨询的方式以口头答询为主。若某单位需要书面意见,隆安沈阳律师所应依法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备忘录、调查报告、建议等法律工作文件。
2.拟定、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范围包括合同、章程、法律事务信函、公文、诉讼文书等。对重大经济合同、招投标流程、劳动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对侵害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而需登报发表授权声明书,进行诉讼所需的有关文书等,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以确保法律文书的质量。
3.列席重大会议。应某单位要求,列席某单位的各类会议及其他需要隆安沈阳律师所派员参加的有关工作会议。
4.参与某单位重大的合同及项目谈判。隆安沈阳律师所根据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分析谈判项目可行性,起草或审查修改所需的文件、文书,协助某单位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协助某单位通过谈判实现其目的,争取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协助做好合同审查、公证等手续。隆安沈阳律师所采取调查研究、列席会议的方式为某单位的谈判活动提供服务。
5.决策建议。为某单位日常事务及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协助某单位协调劳资关系和处理相关事务。
6.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为某单位制定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从法律角度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7.提供法律依据。应某单位要求,针对具体事务,隆安沈阳律师所提供与某单位事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内容。
8.合规体系建设。协助某单位进行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开展合规风险评估、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
9.法律调查。对某单位提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某单位。
10.法律培训。每年度按照某单位要求,为某单位提供三次法律培训。
11.为某单位的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提出参考意见。根据某单位发生的具体争议情况,为某单位在案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状态下,提供最优化的建议。为某单位解决纠纷当好参谋。如代理,另行协商隆安沈阳律师所的代理费。
13.对某单位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应按某单位要求作出正确解答,一般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针对部队法律服务的特点、难点与痛点,结合某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律师的工作经验,律师在某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中,强化以下工作重点。当然,为能够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某单位,待中标后,我所将开展法律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工作计划。
2.加强合规管理。以强化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审查为重要手段,以做好日常法律咨询为主要保障,加强某单位合规管理,开展合规风险评估、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
3.做好日常法律咨询。根据业务部门的法律咨询申请,对业务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开展重大项目、组织业务谈判、处理风险事件等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紧急、重大或复杂法律问题的事项,律师可提前介入。
4.加强合同法律审查。对某单位拟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外签订(出具)的构成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证明文件、声明、承诺函、保函、备忘录、框架协议、意向书等文件,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
5.加强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对某单位拟制定、修改某单位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
6.加强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7.有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切实有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8.开展普法宣传与法律培训。结合“八五”普法、宪法日等开展普法活动,组织开展法律业务培训。
法律顾问服务的目标是通过律师对某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防控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
3.将法律风险控制与改革目标相适应并在可承受的范围;
5.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改革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合法性,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管理目标的不确定性;
6.建立针对各项重大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不因法律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1.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单位法律风险管理的需要和客户发展现状,设置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实现部门、岗位、人员的优化设置与匹配。
2.构建分工合理的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将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并在经费保障、智力支持等资源配置上保证满足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3.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包括法律风险管理专项制度、基础规章制度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4.构建高效合理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通过流程嵌入和流程再造,将法律风险管理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类别的法律风险点能得到准确识别并被及时有效控制。
5.构建健康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强化事前防范、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提升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平衡法律风险防控与改革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1.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某单位签订的合同、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章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在签署前,顾问律师要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谈判及磋商。根据某单位需求,顾问律师会参与某单位的谈判及磋商,维护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某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顾问律师在谈判前会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顾问律师会与具体经办人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3.参加某单位决策会议。根据某单位需求,顾问律师参加某单位会议目的在于了解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4.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为从整体上提高某单位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结合某单位自身情况,对在某单位运行中涉及的专项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当委派相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律师对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举行法律培训和讲座。
5.规范某单位各类合同文本。根据某单位的实际情况,顾问律师会对某单位经常采用的合同进行格式化、规范化,以达到提高文本质量及防范风险的目的。
6.完善某单位的相关内部制度。根据某单位需求,顾问律师会协助某单位,在现有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法务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7.编制完善某单位的工作流程。为保障某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某单位的管理效率,根据某单位需求,律师会与某单位共同完成工作流程梳理与完善等工作,建立起覆盖某单位主要和重要经营业务的工作流程,包括重大决策流程、采购业务管理流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合同管理流程等工作流程,将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并可以借助电子办公系统,
8.出具律师函。应某单位要求和业务开展需求,就相关法律问题发布律师函,以维护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会充分考虑发布的时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及后续如何跟进等,以便切实维护某单位的合法权益。
9.其他工作方法。根据某单位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其他工作方法,以保障法律服务任务的完成。
1.民事案件。包括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其他民事案件。
2.行政案件。包括某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受到的因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3.刑事及其他案件。其他与某单位有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律师在为某单位代理法律纠纷案件中,通常会涉及以下工作内容。
1.代为提起诉讼。包括撰写起诉状、提交证据目录、办理立案手续等。
3.代为提起反诉。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合某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反诉,包括撰写反诉状、提交证据目录等。
4.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诉前先予执行、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等。
5.代为参加庭审,包括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撰写并提交代理词。
8.代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跟踪执行进度,确保某单位权益实现。
10.代为处理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劳动案件等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
1.采用现场服务与线上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提供工作效率。组建微信工作群,设置工作联系邮箱。
1.日常咨询,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重大复杂的问题适当延长。
2.合同审查,24小时内完成或按照要求时间完成,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
3.决策、会议、谈判、培训,按照与某单位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
4.起草合同、法律意见书,24小时内完成或按照要求时间完成,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
6.研究建立工作制度及其他服务,根据某单位需要提供。
隆安沈阳律师所将在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及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严格控制与把关,来保障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质量。
隆安沈阳律师所将采取现代化办公手段与现场办公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保障与某单位进行顺畅、有效、及时的沟通衔接,并保障法律服务任务及时高效完成。
为保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顾问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将严格遵守和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填写工作日志制度。从为某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日起,采取电子表格和固定记事本的形式,做好工作记录,形成制度,便于总结。
2.集体讨论制度。在为某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具体工作中,在遇到较为复杂和重大的法律问题后,要在团队律师内部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还要与某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在涉及非法律领域的专业问题时,还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以保障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合法、正确、可操作。
3.联系与反馈制度。在为某单位提供具体的顾问服务中,顾问律师要与某单位进行及时的沟通联系与信息反馈。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每一个关键节点要向某单位沟通确认;随着服务工作的推进,每一个工作进展要向某单位及时反馈;特别是在双方沟通、衔接、合作、配合等环节中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反馈,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保障沟通顺畅,以提升服务质量。
4.归档制度。顾问律师会按照隆安沈阳律师所《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某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档案。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自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活动材料、资料和记录。特别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成文的其他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等。
5.述职制度。律师事务所根据某单位安排,不定期向某单位进行工作述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完成情况、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在为某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中,顾问律师要做到以下工作标准:
1.律师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某单位能够联系到顾问律师。
2.一般合同在24小时或要求时限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紧急合同在指定时限内审核完毕;
3.一般性咨询事项,在不涉及重大、疑难性问题的情况下,法律服务团队的具体经办律师将即时答复采购人意见,一般事务不超过4小时,紧急事务不超过2小时。 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提供符合某单位利益、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4.磋商、谈判及案件代理以某单位需求时间为准,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其它情况按实际需求或具体事宜另行商讨,原则上响应时间不超过72小时,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
6.重大决策法律审核、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后反馈某单位。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论清晰、语言规范、针对性强、可操作。
8.必须在某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方可以某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事务,代理法律纠纷案件。
9.代理法律纠纷案件要准备充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答辩、举证等,参加庭审不迟到、不退庭,收到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向某单位反馈。
10.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中严格按照合同和律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在约定外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1.建立服务跟踪机制。顾问律师会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审核的经济合同、审核的规章制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律师意见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不断的补正意见或完善服务。
2.建立服务反馈机制。在与某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服务反馈,就双方在沟通、衔接、配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交流,以不断的提升服务水平。
3.建立工作纠错机制。在具体的工作中,如遇到以上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标准与某单位工作实际不适应、不科学、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以满足某单位的服务要求,保障服务质量。
1.案件分析采用“三个穷尽”。即律师在处理某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时,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做到“穷尽相关法律规定、穷尽相关案例、穷尽相关文章”,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件诉讼思路和诉讼观点。
2.开展疑难案件讨论。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启动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讨论程序。面向全所公布案情,集中时间邀请所内律师参加疑难案件讨论会,由执行律师接受案情,提出问题并组织大家讨论,听取更大范围内律师的意见,形成案件观点。
3.密切联系办案法官。在案件立案以后、庭审之前及庭审以后,密切联系办案法官,了解案件进程、法官的办案倾向等,以便按时参加庭审,及时调整案件诉讼策略等。
4.建立案件质量后评估制度。隆安沈阳律师所会在案件结案后,对案件的整个服务过程进行总结,对案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查找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与某单位进行沟通与反馈,以不断提升案件服务质量。
1.避免程序违法的风险。律师会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避免出现超时效起诉、超时限反诉、超时限提交证据、不按时参加庭审、不及时提起上诉、不及时申请执行、不及时申请再审等程序违法的风险。
2.避免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的有效措施,维护某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导致对方财产转移而无法执行的风险。
3.避免忽略调解而导致损失更大的风险。当案件具有败诉的极大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应建议考虑调解解决案件,以便遭受更大的损失。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本着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应某单位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某单位利益;
4.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应保持与某单位的良好沟通和联系,根据某单位意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提高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某单位;
6.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相关经验和专长的律师办理服务事项,对于重大、疑难事务,集体讨论办理;
7\.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单位委托办理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法律事务时,给予最大限度优惠;
8.律师事务所对某单位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某单位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一般合同在24小时或要求时限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紧急合同在指定时限内审核完毕;
(2)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意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内容僵化。形成审核登记台账。
(1)一般性咨询事项,在不涉及重大、疑难性问题的情况下,法律服务团队的具体经办律师将即时答复采购人意见,一般事务不超过4小时,紧急事务不超过2小时。 重大复杂的合同适当延长,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提供符合某单位利益、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2)磋商、谈判及案件代理以某单位需求时间为准,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其它情况按实际需求或具体事宜另行商讨,原则上响应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咨询事项要出具明确意见,不得以法律条文代替。
3.法律培训工作:根据某单位的培训方向确定培训内容,提供培训课件等培训材料。
隆安沈阳律师所全体成员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军事秘密,保障国家利益及委托人合法权益。
1.为委托方配备的律师团队政治上可靠。接受委托后将严格按照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对服务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相关信息、项目信息等严格保密。根据委托人具体要求,为个案或个别事项分别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
2.坚持“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带的秘密不带。”的保密原则。涉及秘密的,负责律师可根据要求前往委托方所在地现场制作文书并将制作后的文书留存在委托方处,除委托方应允,不得携带出委托方指定地点范围。不在私人书信或电子通信过程中提及委托方秘密。不用普通邮电传送委托方秘密。涉密工作文档采取加密方式进行传送。涉及秘密的,由负责律师亲自携带往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委托秘密。不私自复制、保存、删除或销毁委托方秘密。结案后需要删除或销毁案件材料的,根据委托方要求,用碎纸机销毁,或将涉及秘密的部分携带致委托方处由委托方亲自销毁。不带委托方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1)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复制军事秘密材料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3)携带军事秘密材料外出,必须由委托方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4)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5)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应按要求接受委托方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6)对泄密的人员,在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律师承诺优先并合理安排时间保障对某单位的法律服务。
2.日常联系律师负责与某单位归口联系,负责日常联系,内部协调,信息反馈等。
3.日常业务由律师在各自擅长领域内负责处理,由项目负责人最终审定后反馈。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审查不少于两名律师。重大事项法律论证、案件处理等需要集体讨论确定。
4.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在全所范围内征求其他专业律师意见,保障服务质量。
方太伟,执业年限21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参与制定了多个有关军民融合的政策,熟悉军队的职责和各部门工作程序。
方太伟对法律事务负总责,负责团队内的具体分工与协调,服务质量的把控,负责组织团队集体讨论和团队考核及向贵单位汇报。
宫琳琳律师,执业13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企业法律事务,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
王敏律师,执业13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擅长领域为各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诉讼、仲裁。
马亮律师,执业13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擅长方向为行政诉讼及政府法律事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国企改制等业务。
傅泓然律师,执业13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擅长各类刑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高铁虹律师,执业18年,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擅长公司并购和重组、公司治理及合规咨询、公司劳动人事架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项目开发、融资;房地产项目运营及物业管理涉及法律服务。
按照专业领域对团队成员进行分工。按领域分成诉讼小组、非诉小组、综合协调小组。
诉讼小组:由甘国明律师、李绅律师、董晨律师。甘国明律师任组长。由上述团队成员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基建工程等有关诉讼(仲裁)业务。
非诉小组:申振律师、吕亚楠律师、吴蔚律师、邵伊萌律师。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意见书、出具律师函、代拟文书、现
2003年至2007年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合伙人
2008年至今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http://www.longanlaw.com/Lawyer/1578.jhtml?/strong,方太伟
方太伟律师执业以来,主要服务的客户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鞍山市计划委员会,营口证券公司,盘锦证券公司,东北机器集团公司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办理金融、建筑、房地产、损害赔偿、企业改制重组,不良资产清收等法律事务。后转入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执业,在此期间除继续为上述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外,还担任辽宁省证券公司、沈阳佳建投资公司、辽宁永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投资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还为鞍山钢铁集团、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过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受到当事人的良好评价。
(1)主办律师 宮琳琳 律师简介
执业以来,宫琳琳律师作为团队成员,先后为华晨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盛京银行、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审查修改重大合同、协议,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宫琳琳律师作为沈阳某国有企业“土地收储项目”的顾问成员,结合项目情况为客户提供“议价”参考方案,多次参与政府与企业“土地收储” 的项目谈判,审查、修改“土地收储项目”有关协议;宫琳琳律师熟悉“土地收储”交易流程,为“土地收储”项目提供全程法律保障。宫琳琳律师同时具有会计专业教育背景,在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能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经济等多维度的专业法律意见。
客户单位: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业务方向: 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实务、金融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
职 务: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东北大学张学良教育基金会萱草基金理事
王敏律师执业以来曾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华樾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房产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机械施工公司、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富光电子有限公司、沈阳迪生辽兴百货有限公司、永昌成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宏天投资有限公司等。为顾问单位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日常经营中风险防范、合同审查、纠纷解决、股权交易与并购、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
王敏律师代理了大量的各类型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为用人单位避免了巨额损失。客户主要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机械施工公司、沈阳迪生辽兴百货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里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沈阳二O四医院、沈阳北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沈阳瑞诚投资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祥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沈阳房产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明哲潮州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房联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莱玛特•沃尔特斯(沈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风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华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王敏律师成功处理沈阳西武百货闭店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外包职工安置事宜、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遣散全体员工事宜、辽宁宁山大厦关闭职工安置事宜、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职工安置。
负责的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职工安置项目有: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
业务方向:行政诉讼及政府法律事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国企改制
2009年——2010年 工作于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0年——2013年 工作于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2015年 工作于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至今 工作于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亮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之后曾在北京及辽宁执业工作,从业10余年来,曾经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马亮律师专精于诉讼领域,代理过近千件诉讼案件。
曾经参与或正在服务的顾问单位有: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沈阳汽车流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湖集团(东北地区)、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电子邮箱:fuhongran@longanlaw.com
傅泓然律师于2010年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同年加入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十二年以来,傅泓然律师以刑事法律事务为主,十二年间,承办内地及涉外刑事、民商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及业务水平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傅泓然律师执业期间代理并承办了大量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满融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服务效果,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民建省委第九届、第十届法制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沈阳市于洪区政协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与执业纠纷调处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合伙人。
2005年1月至2010年7月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专职律师
2010年7月至今,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合伙人
公司并购和重组、公司治理及合规咨询、公司劳动人事架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项目开发、融资;房地产项目运营及物业管理涉及法律服务。
诉讼类:高铁虹律师自2005年从业以来,接触并处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办案思路清晰,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刑事案件方面,曾参与沈阳607专案、抚顺某国土局长贪污案等重大案件的辩护工作。民事案件方面,曾办理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通过细致工作,最终使审理法院全部采信我方代理观点,曾办理大连某公司价值数千万土地的撤销权纠纷,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曾办理某大型化工集团房产、土地确权纠纷,并取得胜诉;曾办理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直接回款7000余万元,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非诉业务类:自05年便参与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曾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债权总额近百亿元;曾参与海城某镁矿、沈阳某医药公司、高登酒店、东森总部基地等融资、并购项目,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曾担任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体院运动技术学院、许兄弟地产有限公司、沈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深港客货总站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地产、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目前为沈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青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瀚博集团公司、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泊圣汇度假酒店、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鑫禹商贸有限公司、诗泊莱(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工商联(总商会)、沈阳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处理公司诉讼业务。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副处级),高级法官。
2007年至2019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十二年,先后审理侵权、劳动争议、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以及涉公司等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所承办的案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深谙民商事审判业务,深刻了解此类案件法院审判理念,能够较为准确把握案件裁判方向。
在法院任职期间,所撰写裁判文书和主审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曾被评选为沈阳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官、办案标兵、优秀公务员、优秀司法工作者、个人三等功等荣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山东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等高级别刊物。独立创办的法律类公众号“小甘读判例”在司法实务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业务方向:民商事纠纷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募基金法律事务、公司治理及股权架构设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及政府法律事务
201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李绅律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习期间积累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地产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业合同等类型的民事案件审判经验。2015年毕业加入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担任律师助理。担任助理期间主要负责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佳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捷新型建筑板材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担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审查中、英文合同300余份,参与会议30余次。与团队其他律师共同完成《华晨汽车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华晨汽车集团精选案例汇编》等重要文件撰写,代理各类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大量庭审经验。
2017年6月开始独立执业,担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过程中先后担任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得到客户一致好评。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大连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音乐学院申请再审一案、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上述案件均实现最终代理目标。
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后,2011年在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法规的收集查询,撰写起诉书、案件进展报告等法律文书;整理档案;协助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2012年毕业后,进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律部工作。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事务;审核合同、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书; 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协助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如,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等),保证内部工作流畅,依法合规经营;负责与律师、客户的沟通协调,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015年2月,加入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先后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辽宁省物产集团、中国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华锐世纪企业集团、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主要案件有: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地分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作为被告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代理人。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戚子龙诉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不履行行政职责纠纷一案,作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代理人,案件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辽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物产集团托管企业经营有限公司、辽宁润物储运公司、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作为辽宁润物储运公司代理人。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市皇姑区华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沈阳市皇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案件经一、二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诉沈阳金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案件经一、二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复合的专业背景有利于对法律问题的全面、透彻理解。工作务实,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更加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与人沟通、协调,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执业至今。
董晨律师于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均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201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通过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2015年9月从事律师工作。
董晨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勤奋敬业,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擅于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处理各类劳动纠纷。作为杨溢律师工作组成员还担任红沈阳迪生辽兴百货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茂新发展开发公司、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等十几家公司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提供风险防范,规范企业行为,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有效地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
特别在知识产权领域,曾经多次代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如侵犯商标权纠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等。其中代理的“青花”商标侵权纠纷案入选2018年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2016年--2021年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
2023年--至今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申振律师2016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同年进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刑事执行检察局、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期间办理、参与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近400件,其中包括多件重、特大专案,无一错案/无罪。办理过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贩卖毒品罪在内的绝大部分基层司法机关管辖的罪名,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实务经验。参与办理的“2.27”专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十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参与办理的“4.25”专案系新抚区检察院建院以来首例涉黑案件,办理的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评为2017年度全省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2022年进入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参与大量刑事、合同、婚姻案件及非诉业务的办理。实习期间办理的某诈骗案,在侦查阶段提出无罪意见获得采纳,侦查机关作出无罪撤案决定。
2023年加入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先后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辽宁省葠窝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达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诉讼案件。
执业年限1年 业务领域:侵权、合同、房地产、物权纠纷及涉公司等民商事案件。
吴蔚律师2019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祝雪峰律师团队律师助理,能运用熟练掌握的各类法律、法规起草、审查各类法律文书、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参加案件诉讼程序、商业谈判等相关法律事务。
现为沈阳市农业机械化实验场有限公司、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代理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誉土石方工程物资经销处、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取得了胜诉的结果。执业年限2年,业务领域:侵权、合同、房地产、物权纠纷及涉公司等民商事案件。
2022年1月入职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始律师执业实习。在祝雪峰律师团队任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及团队其他律师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撰写诉讼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制作证据目录,辅助、配合主办律师做好法条检索和案例检索并协助律师完成非诉业务,如:沈阳金杯企业破产系列尽职调查工作等。
2023年3月通过律协考核,正式执业。执业后,逐步开始独立处理案件、与客户沟通、撰写法律文书等。致力于民商事案件、公司股权案件,坚持走专业化路线,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a id="_Toc132398699"></a>三、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