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6)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