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止。
计税依据=原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提示】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