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
(2) 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 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 雇员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员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会的,由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5) 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6)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7)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8)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