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性能指标是评价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性的标准,因此,应将技术性能指标规定明确、全面,以有助于投标人编制响应性的投标文件,也有助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
(2)技术性能指标应具有适当的广泛性,以免在生产制造设备时对普遍使用的工艺、材料和设备造成 限制;同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还要具体准确,不宜有过大的响应幅度,以免投标报价差异过大,不利于比选。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不得有限制性,应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设备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技术性能指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5)招标文件应对合同设备在考核中应达到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并可根据合同设备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接受的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