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法律发展的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理论。
2) 前者认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道路。中华法系存在着许多有待开发的历史遗产,建国后的法制建设也积累了丰厚的本土资源。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产和本土资源,在自己的生活中发现和培育法律进步的基因。这显然是一种历时性思维。
3) 后者认为,当今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科技一体化、文化和政治领域的许多方面也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为了适应多元化一体化的大趋势,满足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文化进步的急需,必须借助于国外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制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法制落后的状况,完成体制法制化、生活法制化的进程;要最大限度的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通例,避免由于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认为增加交易成本。
4) 总之,我们的法治资源是有限的,在开发有限的本土资源的同时,必须加大借鉴、吸收和移植的力度,凡是现代法律已有的,反映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技术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规范、原则、技术和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都在引进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