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小于等于24%的年利率。所计算的24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小段对小钟负担的法律义务。小段不自愿履行的小钟可诉请强履行。
2、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小段对小钟的自然债务,小钟请求小段支付时,小段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是小段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自然债权仍具有受领权能,仅其请求权能效力减损)。
3、约定的48%年利率中“大于36%的年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依照该无效约定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不存在,小段已经履行的,可请求小钟返还不当得利。
4、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必须掌握。
例4 小段与朋友小钟约定:“小钟借给小段100万元,借期一年”。但小段是否支付利息双方未做约定。
1、小段、小钟均为自然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人小段是否支付利息的,小段对小钟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2、但是,小段对小钟负有在“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范围内支付36万元利息的自然债务。
3、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该条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