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性。权力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2、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
3、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合作性。全力实现的间接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映行为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
6、请求权接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