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以实物代替货币。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利益,则应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折合成钱款予以返还
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这就是说,如果另一方接受了一方交付的财产,只要该财产仍然存在或能够返还,便应当负有返还责任,而不考虑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有过错,则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