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监护: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指定监护。其是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制定的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