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②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④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⑤ 个别债权人不出席会议时,既不能强制其出席,更不能视为其放弃债权。
⑥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