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决议不成立的的情形:
①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⑤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